威特安全事件管理办法_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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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事件分析、责任追究;明确事件处理程序,找出事件根本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各单位(包括各部门、室、车间、工段、班组)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各类事件。
3.术语和定义
3.1 事件范围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范畴,将事件分为治安保卫、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保护、消防和交通管理六个方面。3.2 事件级别
按事件严重程度和便于管理,将事件划分为8个级别(01未遂,02轻伤,03 无伤害一般事故,04轻伤,05重伤,06 无伤害较大事故,07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0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代号从小到大,数字越大越严重。3.3 事件
发生或可能发生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人身伤害(无论严重程度)、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情况。3.4 未遂事件
未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事件。3.5 事故
发生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事件。3.6 伤亡事故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件。3.7 伤亡事故类别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分为20种类型。3.8 轻微伤
不损失工作日的伤害;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3.9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3.10 重伤/ 8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3.11 无伤害一般事故
无健康损害、人身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事故 3.12 无伤害较大事故
无健康损害、人身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事故。3.13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14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5 工作场所
在组织控制下实施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的任何物理地点。3.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管安全的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4.基本规定
4.1 管理职责
见6S工作责任制 4.2 事件报告
事件一旦发生,无论后果大小、有无伤害皆应当报告、记录。4.2.1 报告时限
事件级别、报告时限、报告表、事故报告、调查报告等,见附表一,4.2.2 报告流程:
事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班组长(视后果程度再上报)→6S办→6S管委会→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4.2.3 报告形式
4.2.3.1 速报(口头、网络、电话)
应当说明受害人、事发岗位(地)、时间、伤情和处置情况。
如:装配单元的张三,约15:20在检测衔铁时,检测头压伤两手指,流血较多但手指能弯曲,现已送合作社区医院救治。4.2.3.2 报告表、事故报告
报告表按附表二填报。事故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班组概况;/ 8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3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2)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 3)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
5)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6S办或总经理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4.3.1 调查分级
部门级:发生未遂(视情况)、轻伤及无伤害一般事故的,由事发所在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
公司级:除上述情况外由公司6S办视事件具体情况成立调查组,并完成调查报告; 政府级: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以上事故的由公司配合政府部门协助调查。4.3.2 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3.3 现场处置 4.3.3.1 处置原则:
事发后救人为第一要务,现场人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施救,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和二次伤害;
先救后送、先应急后转移; 视事件后果程度实施相应应急预案。4.3.3.2 现场保护
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应立即停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8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
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6S办同意方可进行;有关人员应当听候协助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部门负责人; ③班组、部门安全员;④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等。
4.3.3.3 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注意事项:
通知交警(122)处理,妥善保管事故有关记录、证明;
及时告知单位主管说明发生时间、地点和受伤情况及当状况等信息; 就诊住院依据。4.3.4 调查程序 4.3.4.1 物证搜集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4.3.4.2 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4.3.4.2.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班组、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4.3.4.2.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4.3.4.3 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4.3.4.4 现场摄影/ 8
4.3.4.4.1 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4.3.4.4.2 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4.3.4.4.3 事故现场全貌。
4.3.4.4.4 利用摄影或录相,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4.3.4.5 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4.3.5 事故分析 4.3.5.1 分析步骤
4.3.5.1.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4.3.5.1.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性质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4.3.5.1.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4.3.5.1.4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4.3.5.1.5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4.3.5.2 原因分析
4.3.5.2.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
4.3.5.2.2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7)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8)其它。/ 8
4.3.5.2.3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4.3.5.3 责任分析
4.3.5.3.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3.5.3.2 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4.3.5.3.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4.4 善后处理 4.4.1 医院救治
1)由事故部门先行垫资急救费用,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借款手续,并安排专人陪伴就医,并明确告知医院在治疗期间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项目录)对职工进行治疗。
2)职工出院后,应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作为上报社保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依据。3)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经工伤保险基金审核符合“三项目录”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属于自费范围,由个人自行承担;
4)急救期间如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治疗和药品经公司确认后费用由公司承担; 5)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三项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和药品,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费用由公司承担。
6)未认定为工伤的,由公司与受伤害职工协商承担医治期间的各类费用。4.4.2 工伤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4.2.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4.2.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4.2.4 患职业病的;
4.4.2.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4.2.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4.2.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4.2.8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4.2.9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
4.4.2.10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4.3 工伤认定申请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综合部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4.4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4.4.5 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综合部、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4.4.6 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的,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4.5 整改落实
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对经总经理批准的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必须严格履行,整改到位。经6S办和相关部门检查确认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并验收签字后视为完成。4.6 考核处罚
按公司《安全检查及考核管理办法》及批准的《调查报告》执行。4.7 公示
部门级调查报告经部长签字批准后,应当在三日内报公司6S办备案,当日在事发班组公告栏公示、并在部门安全会议上进行安全教育;
公司级调查报告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应当于当日在公司6S公告栏公示、并在6S例会或公司安全会议上进行教育。4.8 结案及资料归档
事件通过公示、“四不放过”、与当事人签订相关协议和通过结案审批后,该事件结/ 8
案。
事件处理结案后,以下资料应当归档: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3)相关协议; 14)结案审批表等。
5.引用法律、法规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3号)5.3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5.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5.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5.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5.7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
6.附则
6.1 本办法由6S办编制和解释。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表:
7.1 附表1:事故报告时限一览表 7.2 附表2:事故报告表 7.3 附表3:事件结案审批表。/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