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火灾保险(洪涝保险条款)_火灾保险条款
林木火灾保险(洪涝保险条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火灾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林木火灾保险
附加洪涝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洪涝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引发山洪、内涝以及江河湖水泛滥导致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依指定损失鉴定人员的意见,如不采取施救措施,则将导致树木死亡或使其生长受到严重损害,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在主险保险金额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第四条 本附加险赔偿限额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第五条 对政府下令防洪、抗洪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对每次保险事故实行一定面积的绝对免赔,具体绝对免赔面积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本合同赔偿方式为:
1)3年树龄以下:扣除80%残值,按损失的20%赔;
2)3年树龄及以上:扣除90%残值,按损失的10%赔。
第八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九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林木火灾保险(洪涝保险条款).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