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火灾保险(洪涝保险条款)_火灾保险条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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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林木火灾保险

附加洪涝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林木火灾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洪涝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引发山洪、内涝以及江河湖水泛滥导致保险林木死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依指定损失鉴定人员的意见,如不采取施救措施,则将导致树木死亡或使其生长受到严重损害,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在主险保险金额内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第四条 本附加险赔偿限额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第五条 对政府下令防洪、抗洪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对每次保险事故实行一定面积的绝对免赔,具体绝对免赔面积由本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本合同赔偿方式为:

1)3年树龄以下:扣除80%残值,按损失的20%赔;

2)3年树龄及以上:扣除90%残值,按损失的10%赔。

第八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九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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