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_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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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治淮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是指在淮河流域内建设的水利工程(含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其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得到群众公认,经过淮委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命名和表彰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开评选的办法。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并表彰一次。
第四条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评审程序,实行现场考察和测评赋分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治水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围绕构建人水和谐环境,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加强工地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资金和参建人员的安全。弘扬水利行业精神,努力塑造和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利支持。
第六条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淮委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建管处、人教处、财经处、监审处、文明办组成,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委分管建设管理的副主任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委建管处承担并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文明工地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治淮建设项目(含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均可申报治淮文明建设工地。
(一)中央投资或中央参与投资、主体工程完成30%以上。
(二)工程建设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参建人员未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事件。
第三章 文明工地的评比内容
第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人水和谐环境。
(二)创建工作组织严密,氛围浓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健全,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或办法具体并认真实行。
(三)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保证学习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落实。
(四)积极开展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并执行劳动岗位和劳动技能培训计划,教育和培训效果明显。
(五)有必要的文体生活设施,职工文体生活活跃,职工精神面貌良好,职工队伍和谐稳定。
(六)参建单位及人员能认真落实“三个安全”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七)参建单位关系融洽、工作协调、无推诿扯皮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发生。第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
(一)工程建设基本建设程序
1、工程实施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2、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合同管理。
3、工程实施过程中,能严格按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资、工期、质量;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2、拥有满足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检测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3、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各种档案资料真实可靠、填写规范、完整。
4、工程质量优良,单元工程优良品率达到80%以上(在建工程优良品率达到50%以上)。
5、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施工建设过程中质量事故。
(三)施工安全措施
1、建立了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标准,并制定了安全保证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工地安全生产制度健全,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一般伤亡事故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四)内部管理制度和建设资金使用
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参建人员按照职责熟悉相关管理制度。
2、建设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3、工人工资按时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第十条 施工区秩序环境
(一)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出入运输工具干净。
(二)施工现场道路平整、排水畅通。
(三)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建筑、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四)施工区与生活区应挂设文明施工标牌或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危险区域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作业设警示灯)。
(五)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公共场所整洁有序、保持卫生。
(六)工区内社会治安环境良好,未发生严重的打架斗欧事件,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七)无噪音扰民现象。
(八)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关系,无侵占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
第四章 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和命名
第十一条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一)委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直接向淮委申报。
(二)各省(市)负责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有关省(市)水利厅(局)申报,各省(市)水利厅(局)在初评的基础上向淮委择优推荐。推荐项目数量届时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文明工地申报材料:
(一)《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申报表》(见附件二)一式叁份。
(二)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叁份,内容包含工程基本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区环境秩序等。
(三)视频光盘一张,反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有关情况,要求内容真实、全面、客观,时间不超过15分钟。
(四)其它能反映工程项目创建文明建设工地情况的资料,如工程建设照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评审一般分考核小组现场核查(或委托省、市水利厅(局)考核)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四条 为保证文明工地评选的准确性、权威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考核小组对申报的文明工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赋分低于80分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文明工地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施工区环境等3大类,按《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考核赋分表》(附件一)赋分。考核小组核查的程序:
(一)听取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汇报。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现场管理情况。
(三)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四)查阅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档案。
(五)依据考核评分表进行赋分。
(六)与申报单位反馈情况。
(七)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初审的建议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在听取考核小组核查情况的报告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进行评议,最后,评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采用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对预选的文明建设工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内容: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工程名称、项目法人、主要参建单位、创建文明工地的简要事迹。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复核后仍符合条件,予以认定并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获得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单位(工程),由淮委进行通报表彰命名,并颁发年度“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文明建设工地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文明建设工地实行分级管理,由文明建设工地项目法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遇有情况变更,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曾获得的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称号: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放松管理,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三)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
(五)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文明建设工地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获得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单位作为推荐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的重要条件;有关参建单位可参加治淮工程建设作为招投标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获得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的单位(工程),可参照所在地精神文明建设奖励的规定,对所在单位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 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若发现违规违纪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淮委基建[1998]1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一、治淮文明建设工地考核赋分表
二、治淮文明建设工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