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恶小而为之_勿以恶小而为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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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治微电影观后感
慈溪长河初中 张青青指导老师黄建芬
有这样一个案例:中学生陈某,原本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后来,因为他在社会上结识一帮“朋友”后,无心学习,经常旷课,经常干一些违法乱纪的事。开始时还有些自责,觉得对不起父母和老师。后来他渐渐地放纵自己,自暴自弃,导致他进一步堕落。在学校搞小偷小摸,受到学校处分;后来到社会上偷窃财物、参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最后发展到拦路抢劫,短短几天连续作案三起,最终因抢劫罪被判刑……
一个正处在花一样年华的少年,却在冰冷黑暗的牢房中尝着自己酿成的苦酒。为什么如此优秀的学生会走上犯罪道路?有过知耻行为的他为什么还是滑向了犯罪的深渊呢?谁该为陈某的犯罪行为负责呢?
我认为造成陈某犯罪的因素很多,包括家人、学校、社会,还有他自己。
一、家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可是陈某的父母只是采取一些简单粗暴的手段来迫使陈某听从他们的教导,不但使陈某与父母之间有了隔阂,使他产生了厌恶与叛逆的心理,更使陈某尚未成熟的心理蒙上了阴影。
二、学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待问题学生,学校责无旁贷,要树立问题学生的自信心,尊重问题学生的自尊心,同时还要善于发现和利用学生的积极因素,挖掘他们的闪光点,并适时教育学生扬长避短。不要一味的处分就了事,甚至把问题学生推向社会。
三、国家和社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国家社会应该要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文化环境、法制环境,还要创造健康的身心环境及优越的创业就业环境以及积极向上的舆论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优良宽松的社会环境
四、陈某自己
我认为对陈某负最主要责任的还是他自己,如果陈某严以律己,有很强的法律和道德意识,遵纪守法,他就不会有现在这样的结局。
陈某的事例给我们很多的教训,也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我们青少年要自觉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自律,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人。
首先我们要积极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可以通过网络、书籍、电视、课堂学习法律法规的理论知识,并要多参加有关法律活动,从而增强法律意识。
其次我们平时要遵纪守法,防微杜渐,从身边的小事和细节做起,充分发
挥青少年的好奇、好动、求知的特性,要在心灵深处憎恶违法犯罪,行为上远离违法犯罪,杜绝“我年龄小与犯罪无关﹑年龄小犯罪不受处罚”的错误思想,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要认识到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再次,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善于同侵犯行为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