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国内文教机构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处理要点_国际学术会议承办介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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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國內文教機構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81年12月14日台(81)文字第068879號函

中華民國91年1月7日台(91)文字第900175338號令修正自91年1月8日生效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台文(二)字第0940006025C號令修正發布自94年1月25日生效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台文(二)字第0960177570B號令修正發布自97年1月1日生效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內文教機構在國內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各大專校院。

(二)本部所屬各館處所及經本部核准成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已立案之全國性文化教育及學術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三、補助原則:

(一)前點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其方式須為下列情

形之一:

1.接受所參與國際組織之委託或與該組織聯合舉辦之會議。

2.與國外學校或文教學術團體聯合舉辦之會議。

3.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對象單獨舉辦或與國內其他學校或團體聯合舉辦之會議。

4.前點第三款補助對象自行發起舉辦之會議須與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對象聯合舉辦。

(二)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需具備下列條件:

1.參與國家須為三國以上(含地主國),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須占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2.主辦者所屬國際組織與聯合舉辦之國外學校或文教學術團體,必須為本部所認可。

3.國際學術會議之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有全國性,並須公開徵求論文或邀請發表論文。

(三)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類別如下:

1.甲類:由跨洲際國際學術組織於世界各地輪流舉辦且由我國 1

取得主辦權,或與國際學術組織聯合舉辦,並針對國內重點研究領域主題之大型國際學術會議。

2.乙類:國際學術組織正式認可在我國舉辦或第二點補助對象與國外學校及文教學術團體主辦之國際學術會議。

(四)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以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一般例行性活動,如年會等。

2.已向本部其他單位提出申請者。

3.如直接或經由主管機關向行政院申請並獲專案補助者。

四、補助基準:

(一)甲類申請案:由本部專案評審小組進行複審,通過後依該年最

高限額優予部分補助,並編列於下一會計年度補助概算。

(二)乙類申請案:依國際學術會議之研究領域、會議論文、主題、規模、講員學術地位、預期效益、與會國家數目與人數、主辦單位之聲望與以往執行成效及經費預算編列等,將會議分為

A、B、C、D、E五級,除E級不予補助之外,各級會議均訂有補助上限,依申請案所屬等級及本部經費預算可能支應之實際情形,核算部分補助數額。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補助者應備函並檢附下列申請文件或資料向本部提出申

請:

1.申請補助表二份。(如附件一)

2.會議計畫書二份,內容包括會議目的、議程、論文摘要、主講員學經歷及最近著作目錄、經費預算、本次預定之與會人員名單、上一次會議出席人員名單及會議預期績效。

3.團體另須繳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4.接受國際組織委託或與國外學校、文教學術團體聯合舉辦會議時,應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期間:

1.甲類申請補助案應於會議舉行日期前一會計年度之二月一日以前送達本部,以利審查及概算編列,逾期不予受理。

2.乙類申請補助案每年分二時段受理:

(1)一般時段:第一期自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第二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

(2)特別時段: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及自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受理因特殊情況未能於一般時段提出之申請案,並應於會議日期前三個月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將視一般時段補助經費結餘,酌予補助,如預算用罄,即不予受理。

3.本部得因特殊需要舉辦國際學術會議專案,適時發布或通知相關文教機構提出申請,在時效內完成審核。

(三)審查程序:

1.預審:由本部業務單位依計畫書格式、經費編列方式、執行可行性及成果效益進行預審,預審不符者,通知申請單位於初審前補件或修正,逾期不予受理。

2.初審:採委外審查,由外聘初審委員依據補助審查表基準進行書面審查作業,甲類申請案初審平均未達八十五分者不得送複審,並改依乙類申請案補助等級核算部分補助經費數額。

3.複審:由本部組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作業。

4.審查結果將於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公布各申請單位補助額度,並以書面個別通知。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動支程序:獲得補助者應於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製

作領據,註明「部分補助」字樣,經機關首長、出納及會計人員核章後備函送本部憑撥,如逾會計年度結算,不予受理。

(二)會議預算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在本部核定之經費額度內調配,並

須符合政府相關會計及採購法令,所列參觀訪問、餐飲費、交際費、行政管理費及單位內場地費等項目均不予補助,且不得

用於購置設備及非關國際會議之支出。

(三)核銷作業及期限: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須於同一會計年

度內)檢附會計人員簽證之「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校務基金學校適用)」或「經費分攤表」、「收支報告表」及「會議成果報告提要」(電子檔請於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下載)送本部核銷結案,逾期不予受理。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公立大專校院及本部各館處所定期舉辦之國際學術會議,以編

列於該機關之年度預算支應為原則。未及編列之第一年經費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第二年如再次提出申請,本部補助額度得酌予遞減。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依申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活動期間

本部得派員訪視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因故有延期舉行或變更內容者,應先經本部書面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三)獲得補助之單位應於會後一個月內(須同一會計年度內)提出

成果報告書提要(如附件二),報告提要檔另請傳送至

bicer2@mail.moe.gov.tw,俾上網刊載,如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於下次申請時,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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