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_房屋买卖法律风险防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二手房买卖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房屋买卖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知道买房卖房不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仅需要交付房屋,还必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可是当人们买房时,总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有过户,最终以诉讼来了结。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单位同事,被告张某某与第二被告杨某系母子关系,第二被告杨某与第三被告孙某某是夫妻关系。2002年3月7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就户名为第二被告杨某的位于澧县澧阳镇万寿宫居委会面积为98.17平方米商品房(该房屋属第二、第三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私房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价款为65 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房款65 000元,被告亦交付该房屋由原告居住,并相应交付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双方是同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第二、第三被告外出务工,很少回家。2011年,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第二被告以在外地务工,不知道其母卖房为由拒绝,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以致成讼。后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二、第三被告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始3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原告陈某某支付第二、第三被告人民币20 000元。调解书送达之日,原告陈某某 手捧调解书,不由感慨:这本属不该打的官司,我是用钱买的一份教训啊。

如今,买房过户的官司日益增多,主要是一般购房者由于欠缺相关法律知识、调查手段及对二手房信息掌握的不够,对这些问题很难准确把握。而二手房买卖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购房者如果对上述问题不能准确把握而贸然签约、付款,可能会导致如下法律风险:与不具备售房资格的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房屋过户手续更无从办理,购房者无法获得二手房的所有权,甚至可能被诈骗钱财;购买了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二手房,导致合同无效,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购房者购房目的同样落空;合同条款不完善,欠缺必要条款,一旦售房者交付的二手房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种种问题,由于没有合同依据,购房者往往索赔无门。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应十分谨慎。那么购买二手房应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看:售房者是否是房屋所有权人。判断方法是:要求售房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对照,以核实售房者提交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将售房者提供的上述证件的复印件留存。由售房者陪同,到两证颁发部门查询售房者提供的上述证件的真实性,上述证件核实无误后,应注意查看《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二人以上,否则单个售房者无权擅自转让共有房屋,应在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是委托代理人售房,则要看售房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要求代理人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意与原件核实。由于未与房屋所有权人见面,难以判断真假,故购房者一般不宜与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房价款,应直接与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在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中介赚取买卖差价,增加买方的负担,在确定转让价后,买方有必要与房屋所有权人联系,核实真实转让价。

二看:所售房屋是否具备转让条件。《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即瑕疵担保义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已出租房屋等等情形都不能购买。是否具备转让条件,专业性强,有些问题涉及需向有关部门查询后方可判断。三看:二手房成交方式是否合法。在国家调整二手房转让税收政策、开始征收二手房买卖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背景下,有些二手房卖方为了规避相关税收,采取变通方式转让二手房,兹将其法律风险分析如下:(一)虚报房屋成交价。属于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国家税收,一

经查实,税务部门将对当事人按偷税论处。(二)假赠与、真买卖。属于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国家税收,法律后果同上。(三)先签合同后过户。对于买方而言,先付清房款却不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房屋并强制执行,买方权益并无保障。

四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完善。如果合同条款订立得不完善,应该约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一旦卖方交付的房屋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种种问题,由于没有合同依据,买方往往索赔无门。因此,签订一份完善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对于购房者而言同样意义重大。

另外,决定买房后,还应注意以下几点: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注明房屋交验时间,通常买方应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在不同时间交给房主,卖方有义务提供房产过户的有关手续,以保证房屋按时顺利的交接;付款方式最好为银行卡转账;在签署合同时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总之,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要多考虑、多调查、多核实。双方签好二手房合同后,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尽快过户,规避风险。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之所以这里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比较全,其他地方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网,可能不如这里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因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很容易找的,而且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二手房不能买

(2012-02-06 14:41:13)

转载▼

购房法律风险预防之十一: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二手房不能买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网站:北京房产法律事务中心(网址:),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在二手房买卖中,房主经常说没有时间让自己所谓的兄弟姐妹父母等亲戚朋友代为卖房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协议、代为收房款、交房等相关卖房事宜;

二、这时房主委托的代理人应该提供给二手房买家一份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委托书中必须明确代为卖房的具体授权事宜,不能仅仅注明全权代理,没有具体授权的全权代理只是一般代理,这样的的全权代理无权代为卖房),一份房主本人的身分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夫妻还要提供一份结婚证复印件; 三:如果委托代理人没有房主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房主事后不追认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就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陈某某与宓某某系夫妻。北京市××路某号606室系争房屋系陈某某名下的产权房。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启东市公证处出具(2008)通启证民内字第1945号公证书,载明:宓某某、陈某某委托毛某某就办理系争房屋的买卖、抵押、还贷、退保、转按揭、收取房款、交房、水电煤过户等事宜订立的《委托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2009年3月4日原审第三人毛某某以陈某某代理人的身份与翁某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7万元向翁某某转让北京市××路某号606室房屋;签订合同当日,翁某某向陈某某支付首付款65万元(含已付定金10万元),此款由翁某某支付至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宇地产)后转付给陈某某提供的帐户;该房内已设立抵押,陈某某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共赴交易中心办理完毕注销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6月30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当日翁某某支付第二笔31万元;翁某某取得房地产权证后3日内,陈某某向翁某某办理交房手续,翁某某支付尾款1万元;陈某某未按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翁某某应书面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7日内,陈某某仍未交付房地产的,翁某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陈某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陈某某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陈某某还应按已收款的10%向翁某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翁某某的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2009年3月初翁某某向汉宇地产支付房款65万元。2009年3月5日,汉宇地产扣除中介费后将剩余640,300元汇入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帐户,宓某某从中提取了14万元,次日又转账50万元到案外人张瑛帐户。2009年3月7日宓某某、毛某某办理了系争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3月22日翁某某和毛某某、宓某某共赴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翁某某按规定办理了税收缴纳手续。房屋买卖的计税金额为107万元,税务局出具的房屋买卖发票金额为107万元。因毛某某、宓某某未能提供产证密码,房屋过户未成。2009年3月23日、25日翁某某和毛某某、宓某某又两次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均因不能提供产证密码,未成。2009年4月16日,翁某某起诉来院,要求陈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翁某某办理系争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五,从2009年3月12日起至陈某某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2009年6月陈某某委托律师向江苏省启东市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2009年6月2日法院根据翁某某的申请,裁定查封系争房屋。

原审审理中,法院根据陈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翁某某提供的(2008)通启证民内第1945号《公证书》中《委托合同》上“委托人签名”处的“陈某某”签名是否出自陈某某的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委托合同》上“陈某某”的签名不是出自陈某某的笔迹。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陈某某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人,其表示从未有意将该房屋转让给翁某某。而毛某某作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与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唯一所依据的《委托合同》上陈某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毛某某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陈某某未曾参与过房屋买卖的过程、公证为外地公证、交易价格偏低,翁某某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未能尽到买受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毛某某的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翁某某尚未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亦不构成善意取得。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还应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翁某某经法院释明后,坚持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房款返还、赔偿等事宜,对此本案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对于翁某某要求陈某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北京市××路某号606室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对于翁某某要求陈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翁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翁某某在原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认为鉴定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况且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所提供的样本,无法确定样本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放弃了效力较高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而采用了

效力较低的,并且有严重瑕疵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显属不当,至目前为止,启东公证处未撤销该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依然有效,毛某某的代理行为也是有效的,翁某某作为一个善意第三人,只须尽到一般人应尽到的谨慎义务就可以了,不能用专业人员的标准要求,且陈某某的丈夫宓某某全程参与房屋买卖交易过程,陈某某并已实际收到了大部分的房款,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被上诉人陈某某辩称:原审法院根据陈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公证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不是陈某某所签,该委托行为无效,陈某某不知晓房屋买卖的整个过程,系宓某某瞒着陈某某与毛某某所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不同意上诉人翁某某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宓某某未到庭应诉。

原审第三人毛某某述称:其与宓某某系生意朋友,在办公证前,曾见宓某某带过一个女的,应该是他老婆,但宓某某未介绍,公证那天宓某某也是带这个女的,公证处审核没有异议,其认为应该是宓某某的老婆陈某某。整个房屋买卖过程宓某某都参与,现翁某某已支付了首付款65万元,合同应继续履行,同意上诉人翁某某的上诉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审理中,上诉人翁某某提供江苏省启东市公证处于2009年12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证委托时,陈某某夫妇和毛某某亲自到公证处作的委托,该委托是真实有效的;被上诉人陈某某提供江苏省启东市公证处于2010年2月26日出具的公函,证明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与江苏省启东市公证处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所作的笔迹鉴定意见一致,即委托行为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均认为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审第三人毛某某表示没有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审理中,原审法院根据陈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笔迹鉴定,结论为《委托合同》上“陈某某”的签名不是出自陈某某的笔迹,根据该结论,可以认定毛某某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即江苏省启东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翁某某对鉴定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陈某某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人,未参与房屋买卖的整个过程,也未有委托民事行为,翁某某现尚未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登记,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上诉人翁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涉及到的房款返还、赔偿等事宜,因翁某某未在原审中提出,对此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转载]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一、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注意的风险防范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如何规避风险?政府的职能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律师提醒: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律师提醒: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 )申请复议。 A.该海关B.该海关所在市......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的法律风险防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管......

《二手房买卖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二手房买卖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房屋买卖法律风险防范 应注意 二手房买卖 风险 房屋买卖法律风险防范 应注意 二手房买卖 风险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