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调整_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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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起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调整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相关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收件日期为准),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是:车库(或车位)、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单独进行登记、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均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从每件550元降为每件80元。土地登记费从原按土地面积差额累进方法计费改为按件收费: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行登记、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均按住宅用地收费标准收
取土地登记费。
附:
从今年5月1日起(以收件日期为准),我市的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再按房屋的面积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
二、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因房屋坐落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减半征收。
四、房屋登记费中含权属证书费,只核发一本证书的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六、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