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_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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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国税公告„2011‟3号

公告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正确贯彻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依据25号公告第五十一条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25号公告规定的资产损失项目,企业应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要求提供申报清单(清单式样见附件一)和专项申报报告,专项申报报告应在分项的基础上逐笔列明报损资产的类别、计税成本、累计折旧或摊销、净值、残值、净损失以及损失原因等内容,需报送明细表和相关资料的,应作为专项申报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

二、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汇总至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申报扣除。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时,应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补正,企业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审核,不改变企业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户分项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式样见附件二),在每年6月30日前登记相关内容,并做好内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应按征管要求建立纳税档案。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企业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列为每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内容,对符合25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进行核查,加强事后监督管理。

六、2010年度已审批的资产损失,企业按审批结果在税前扣除;尚未审批的,企业按25号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已进行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25号公告要求,补报申报清单。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清单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处 杨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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