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转三资企业程序及注意事项_0818_东莞市来料转三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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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转三资企业程序及注意事项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凤岗外经 更新时间:2008-8-15 11:38:43

程序:

一、先注册成立三资企业的批文及牌照(可用原商号,用原来的设备及在原地点)

1、用原商号条件:同用一个投资公司,原来料厂并保证在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下来后半年内注销;

2、用原设备:分两种情况,一为已解除海关监管设备,直接当地税局补开发票(2%);另一为未到期解除海关监管设备,独资企业是鼓励项目的可转厂,非鼓励的要折旧补税(关税及增值税),帄均税率为29%,具体税率视海关核定;

3、用在原地点:独资企业要重新出具消防、环保证明(不能注明从来料转过来)。

一、三资企业海关备案(附资料清单)。

二、三资企业签订试产合同。

三、终止来料加工企业(合同核销、加工费付清、余料退港或补税,余料不能转到独资企业合同)注意事项:

一、投产前海关要验厂,要求独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厂房、设备、原料分开;

二、国内购买设备需注明以外汇出资。

文章录入:xiaohong 责任编辑:xiaohong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相关手续

第58次市外商联络小组协调会议材料之六(东莞财税论坛-...)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相关手续

问:有关解除监管设备征税购买问题。来料加工转为三资企业过程中,新办的三资企业可以到国税部门开具发票,通过国内购买的方式购买原有来料加工企业已经解除监管的设备。但是,为什么目前各镇(街)国税部门对开具发票的征税比例不一呢?(国税局)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5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等文件规定,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有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一年以上的机器设备,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定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一年以上的机器设备,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声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但无法提供发票(或报关单)原件和帐册,以及销售使用不足一年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销售行为处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来料加工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到新企业,应由来料加工企业开具发票。来料加工企业如销售免税机器设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局)

问:从理论上讲,新办的三资企业用于国内购买原有来料加工企业设备的款项应该归来料加工企业的中方所有,但按照东莞的实际情况,设备款是归外商所有,这样外商是无法按照正常的途径将所得款项汇出境外。此外,来料加工企业出让土地、厂房款,如何汇出境外。(外管局)

答:

一、“三来一补”企业加工设备内销后购汇付出问题。“三来一补”企业转三资企业过程中,其加工设备转入三资企业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般情况下,转型过程中原来的“三来一补”企业和新成立的三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相同,因此,在“三来一补”企业的设备尚未超过海关监管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减免设备结转”的方式转入新成立的三资企业,并且作为三资企业的设备出资,则不存在对外付汇问题,这是比较好的处理方法,因此建议“三来一补”企业在转三资过程中尽量采用这种方法。

第二种情况:对使用期限未超过5年、海关未解除监管的加工设备,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加工设备内销”,依法纳税并经海关出具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后,可以申请以商务代理公司(例如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的名义经省分局批准后付汇。

第三种情况:“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设备在使用期限超过5年后,按照外经、海关的相关规定可以解除监管,设备解除监管后外商可以自行在国内销售。这种情况下,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没有相应的条款可以依据。原因是贸易项下的购付汇全部需要凭进口报关单等单证付汇,而上述情况下企业无法提供可以凭以付汇的进口报关单。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中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允许“三来一补”企业将国内销售设备获得人民币资金兑换成外汇汇出。对于第三种情况,我中心支局最近已经收集了一些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在近期内作为个案向省分局请示。

二、关于“三来一补”企业出让土地、厂房款如何汇出问题。一般而言,来料加工企业的土地、厂房是不归属于外方的,不存在对外付汇问题。如能证明其所有权属于外方,就现有外汇局的法规而言,没有相应的操作规程,我们只能就具体个案请示逐级请示。(外管局)

问:有关土地、厂房购置问题。原有来料加工企业自己购买的土地、自建的厂房所有权如何解决?如何转让到新办的三资企业?(房管局)

答:东莞市房地产权登记发证的依据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房地产权登记,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持以下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所申请,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核准,由当地房地产管理所发给《房地产权证》。

单位房屋产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单位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核发);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发);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核发);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设局核发);

(七)《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规划部门核发);

(八)《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市建设局核发);

(九)整体规划帄面图和单体工程帄面图。代理人代办房屋产权登记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自建厂房的登记,首先要办妥《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核发),我局根据《土地使用证》的名称,收齐上述资料,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房管局)

问:来料转三资,如何按照现有标准重新办理环保、消防、安监手续。原有来料加工企业已经符合环保、消防和安监部门的要求,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就地”转为三资企业时,企业需重新办理有关环保、消防和安监手续才能开展生产经营,而且企业原有设备的标准已经不能符合现有环保、消防和安监部门的验收新标准,造成企业要增加投入才能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企业往往面临停产的问题,如何按照现有标准重新办理环保、消防、安监手续?(环保局、消防局、安监局)

答:

一、来料加工企业转换成三资企业时,须到环保部门办理企业类型变更手续。建设单位须向我局提供“变更”申请及原厂环保手续的相关资料。我局收到资料后,经核查,企业生产地点、规模、内容、工艺、设备及排污状况等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由我局直接出具“变更”批复文件,无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如果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或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市环保局)

答:

一、在办理“来料加工”转“三资”手续过程中,原企业已经被依法注销,新设立的企业为新设立经营主体,应依照市消防局与市工商局《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二、对于新设立的“三资”企业,由于其成立时间为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实施以后,因此审批过程中应依照现行规范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三、个别企业反映在转制过程中未对原有生产流程、设施等作改变,实际从消防部门监督检查反馈的情况看,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完全未作改变的情况极少,大量存在着改变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建筑用途的情况,违章搭建、扩建、改建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企业改制时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重新进行审批是有必要的。(市消防局)

答: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监局发放,因此变更手续也需要到省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比较简单,由企业备齐材料后报市安监局审查出具意见后,企业自行到省安监局办理。但如原有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必须整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变更需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申请变更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的: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可在省局网站下载);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情况核实意见;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二、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可在省局网站下载);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4.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情况核实意见;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

三、申请变更经济类型的: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情况核实意见;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制件)。(安监局)

问:原来料加工企业的余料、合同如何转到新办的三资企业,具体程序如何办理?(海关、外管局)

答:根据《黄埔海关关于采取鼓励措施促进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的通知》(埔关企〔2007〕506号)有关规定,企业转型期间可按同一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转型企业可以将其来料加工合同剩余料件结转至其转型而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项下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对此视为同一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具体审批程序按现行余料结转操作。(东莞海关)

答:原来以“三来一补”企业名义进口的原材料,因尚未生产为产品而以“余料结转”的方式转入新成立的三资企业进行生产。这种情况下此部分结转到三资企业的进口材料因没有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而将无法对外付汇或申请进料抵扣,将会造成企业额外多汇进外汇,或者是应付未付款长期挂帐无法付出,甚至造成企业利润的“虚增”。原因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的规定,凡是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来料余料结转”方式进口的货物,属于“不得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因此银行不能凭上述贸易方式的进口报关单为企业办理售付汇业务或者抵扣核销。因此,建议企业在转型前,尽可能将余料都生产为产品出口,避免产生余料结转或将余料数额降到最小,减少对企业的影响。(外管局)

问:原来料加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购买的社会保险如何与新办三资企业衔接?(劳动局、社保局)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原来料加工企业变更为三资企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局)

答: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实质是重新设立一家三资企业,将原有来料加工企业终止。由于参保单位的单位性质发生了变化,为便于新办三资企业要与原来料加工企业参加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单位应携带原来料加工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新办三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障部门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保局)

问:来料加工企业转为的三资企业是否要满足我市的投资准入门槛?(外经贸局)

答: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实质是重新设立一家三资企业,将原有来料加工企业终止,涉及的其有关手续包括:按照新办三资企业项目报批和办理来料加工企业有关终止手续。

在此过程中,新办三资企业的项目归类问题是首要问题,涉及到企业设备的税收优惠。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公布并实施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简称为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指导目录》中,国家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并详细列明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没有列明的外商投资项目均为允许类。

第一,按照《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划分原则包括:

1、从事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

3、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的外商投资项目;

4、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行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的外商投资项目;

5、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从事环境保护工程的外商投资项目;

6、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帄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等等。

第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国家对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即通常所说的鼓励类第十三类的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规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是指上年度直接出口产品总额必须达到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的100%。

第四,对于三资企业属于在非鼓励类的项目,根据国家的规定,其项下的进口设备则一律需要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来料加工企业转变独资企业的手续

来料转三资全流程

一、来料企业内部审核

1、报关部门的内部审核

2、仓库部门的内部审核

3、财务部门的内部审核

4、采购部门的内部审核

5、业务部门的内部审核

6、工程、生管部门的内部审核

二、新三资企业设立

1、工商局办理企业预先名称申请;

2、地方外经办办理立项批准;

3、东莞市外经委办理批复,申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4、环境评估,出环评证书;

5、消防局评估,出消防验收报告;

6、东莞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7、公安局备案签印章;

8、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卡;

9、银行开户,东莞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

10、国税局办理国税登记证;

11、地税局办理地税登记证;

12、财政局办理财务登记证;

13、东莞海关稽查科办理企业备案和申办自理报关登记证;

14、东莞海关稽查科下厂查验;

15、东莞海关综合业务科办理新企业备案;

16、黄埔海关新企业备案;

17、东莞商检局备案办理自理报检登记证;

18、镇外经办、东莞市外经委办理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19、中国银行办理台帐卡;

20、东莞海关备案科办理新合同;

21、东莞海关备案科下厂查验企业基本情况,成功办理第一本生产合同;

三、来料加工企业设备处理

(一)来料加工企业设备转厂至新三资企业

1、三资企业办理设备转入手续;

2、来料企业办理设备转出手续

(二)来料企业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后转卖给新三资企业

(三)来料企业设备退港,三资企业再报关进口

四、来料企业合同帄衡处理

1、合同的余料处理:内销征税或退港;

2、合同欠料处理:国内采购发票核销,或申请补税;

五、来料企业注销

1.企业注销前期审核设备是否已全部解除监管;

2.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是否已全部核销; 3.企业帐册是否健全;

4.注销来料加工企业社保; 5.外汇核销单是否已全部结清,空白核销单是否归还外经办;

6.加工费、房租是否已缴完;

7.外经办申请终止协议;

8.东莞市外经委通关科加直通车意见;

9.外经委终止协议的审批;

10.主管海关备案科、通关科、综合业务科、稽查科、缉私局、核销科加意见办理协议终止; 11.银行办理基本帐户注销手续;

12.国税局办理注销国税登记证;

13.地税局注销地税登记证;

14.商检局注销商检登记证; 15.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16.公安局注销公章 17.质量技术监督局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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