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_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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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文章来源:金山区安监局更新时间:2009-03-2

3一、登记机构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主要承办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登记办公室受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监督管理,技术上受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指导。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已确定上海市危险化学品24小时监管电话,电话号码是:021-62729090,上海市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服务咨询电话,电话号码是:

021—62533429;由登记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向社会和已经登记的单位提供服务。

登记办公室设立登记咨询部、技术信息部、证书管理部等三个部门。登记咨询部:主要负责受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提出的登记申请,发放《登记表》,解答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培训。技术信息部:主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数据库的管理,负责将登记单位的登记、发证等情况输入计算机,负责对数据信息的管理和统计报告,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理化性能等技术指导或编写。证书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材料的审核;上报登记审核材料,负责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证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按照《办法》和《实施意见》,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开展登记等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㈠ 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㈡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㈢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㈠、㈡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三、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

㈠ 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㈡ 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四、办理登记的程序

㈠ 登记单位向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㈡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㈢ 登记办公室在登记单位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材料。

㈣ 登记办公室在接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五、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在办理登记时需报送的登记材料㈠ 生产单位报送的主要登记材料:

⒈《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⒉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⒋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⒌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⒍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报送的主要登记材料:

⒈《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⒉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有效性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办理登记的时间

自2002年12月15日起,登记办公室首先受理《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登记;

2003年11月15日起,登记办公室开始受理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名录》未列入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新化学品)的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贸委令第35号)等规定,可在“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上查询。

网址:www.daodoc.com/SHAQ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成都北路369号1号楼2楼联系电话:021-62718012

联 系 人:金雯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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