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及相关管理规定_出口监管仓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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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延期和变更审批流程图。
开始收取企业申请和相关单证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经办关员初核不通过不通过通过科/关(处)长复核通过受理企业申请并报直属海关审批根据批复向企业反馈审批结果结束
17.2.2出口监管仓库撤销和注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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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工作流程及要求
17.3.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17.3.1.1工作流程。
(1)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a.《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b.《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c.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d.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e.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f.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g.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h.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2)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企业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b.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c.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d.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e.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f.申请企业提交资料须加盖公章;
g.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4)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履行经办关员、科长、关(处)领导审批程序,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见《保税仓库设立、延期、变更、撤销及注销审批岗位规范》附件2)将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5)经直属海关批准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主管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设立后1年内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收取下列单证: a.企业《验收申请》;
b.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c.《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d.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e.仓库建筑验收合格证件;
f.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6)验收时海关应核实下列事项:
a.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b.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c.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d.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和会计制度等仓库管理制度;
e.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f.消防验收合格;
g.核查仓库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的内容是否相符。(7)验收结束后,仓库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见《保税仓库设立、延期、变更、撤销及注销审批岗位规范》附件4)和《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报直属海关审批。
(8)主管海关应根据直属海关审批意见向企业反馈验收结果。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的,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领取《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正式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4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7号);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和出仓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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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延期审批流程图。
开始收取企业申请和相关单证对延期货物下库核查主管海关审批主管海关书面答复企业结束 入仓管理
(1)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入仓手续时,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a.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b.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或《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
c.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d.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e.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f.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随附单证。
(2)在启运地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的出口货物,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a.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b.《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进/出境载货清单》; c.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3)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对企业提交的相关单证按照经办关员、科长、关(处)领导逐级进行审批。
(4)审核结果处理。
a.补充资料: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对不同意进仓的,在《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见附件1)批注不同意进仓的意见及原因后交企业。
c.对同意进仓的,在《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批注同意进仓的意见,并随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仓储协议》、《出口报关单》等资料制作关封,交企业凭以到通关现场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管理。
(1)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在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从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出境的,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a.《出口货物报关单》;
b.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c.运输工具装运单证;
d.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e.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2)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在主管海关申报出仓,并从非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出境的,海关收取以下单证:
a.《出口货物报关单》;
b.加盖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c.《进/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进/出境载货清单》;
d.非自理报关的,应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 e.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3)出口监管仓库货物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申报出仓,从口岸海关直接申报出境时,仓库主管海关应当审查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审核同意后,开具《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口岸申报业务联系单》(见附件2),由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口岸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主管海关存查联)后,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进行审核确认。
(4)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转为国内进口的,主管海关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实际贸易方式和货物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5)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后,对企业提交的相关单证按照经办关员、科长、关(处)领导逐级进行审批。
(6)审核结果处理。a.补充资料: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b.对不同意出仓的,在《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批注不同意出仓的意见及原因后交企业。
c.对同意出仓的,在《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批注同意出仓的意见,并随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等资料制作关封,交企业凭以到通关现场办理报关手续。
工作要求。
(1)存入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应联系通关部门在办理货物入仓结关手续后,即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存入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应联系通关部门在货物入仓后核销转关申报单,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结关核销电子回执,启运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存入不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应联系通关部门在货物全部实际离境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存入不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应联系通关部门必须在货物实际离境后,向启运地海关发送结关核销电子回执,启运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3)对仓库经营企业申请以集中报关方式办理货物入仓或出仓手续的,应要求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和《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履行书面审批手续,比照《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集中申报实施细则(试行)》(宁关加发〔2011〕278号)执行。
(4)出口监管仓库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业务,应要求企业提交《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可在货物存入仓库后、报关前,在主管海关特准的时间和划定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品质检验。
(5)对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开展流通性增值服务所需的国内设备、材料,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运入仓库。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
(6)对出口配送型监管仓库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货物,以及为改换本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包装物料的,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划定专门区域存放,并设定明显标识;同时,应要求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海关应对此项业务实行登记管理。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对上述货物按进口保税货物监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上述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不得转国内销售,不得流转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7)已出仓离境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需退运的,应要求企业按海关退运货物的规定在口岸海关办理手续,退运货物不得转入出口监管仓库。
从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需退仓的,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撤销原报关单证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转关入仓货物需退回启运地海关的,启运地海关向仓库主管海关出具相关证明;主管海关收到启运地海关相关证明后,联系通关部门按进口转关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8)已签发《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货物申请办理退运、退仓手续时,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交有关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所退税款已退还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9)经海关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仓库经营企业,可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货物出仓手续。
(10)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因质量等原因需要更换的,应要求仓库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及由商检机构、行业中介检验机构或收、发货人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被更换货物须在更换货物实际入仓后方能出仓,主管海关应对货物的更换进行实际监管,并实行登记管理。
(11)出口监管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出口监管仓库和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12)对同一主管海关管辖的出口监管仓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其他海关保税场所往来流转的货物,应要求货物转出和转入企业提交《海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流转申请表》(见附件3)。
(13)主管海关应要求出口监管仓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a.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
b.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 ——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
(14)主管海关应加强对出口监管仓库入仓和出仓货物的许可证件管理。
a.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要求企业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b.出口监管仓库出境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与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