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改革与法治_改革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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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改革与法治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两个《决定》十分重要,是当前我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措施保障。一个《决定》以改革为主题,一个《决定》以法治为主题,那么改革和法治是什么关系,为什么那么重要,值得研究。
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我国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革开放。
我国处在全方位改革的时代,对体制改革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处理,攸关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从实践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体制改革的特点是政策驱动型,不少领域的改革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政策文件的形式进行的。尽管也有法律,但法律往往只是发挥对改革成果的事后确认作用,而非引领和规范改革的启动和推进。与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推进改革的法制驱动型改革模式相比,我国这种政策驱动型改革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主要是可以避免繁琐复杂的立法程序的束缚,迅速、灵活地回应社会的紧迫需求。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政策驱动型改革模式的弊端也日渐暴露,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法治在改革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原因之一,政策的实施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责任机制没有严格规定,政策实施效果跟领导的关注程度有很大关联,改革决策的稳定性与实效性缺乏制度保证。原因之二,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后,改革往往涉及深刻而强烈的利益调整,各方面利益博弈日趋激化,如果不经过正式而严格的立法程序,就难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公正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从而影响社会对改革决策的认同。原因之三,伴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治国方略并载入宪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违法改革的正当性受到更大的挑战。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正视依法治国的要求与体制改革之间的巨大张力,这表现在立法程序的复杂性与变革的紧迫性,法治的稳定性与社会转型的全面、深刻性,法治的统一性、普遍性与改革的渐进性、地方探索性等方面的矛盾。不仅如此,由于法治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治国方式,而且涉及权力结构的调整,诸如党政关系的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关系的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等等,这些调整绝非一朝一夕可一蹴而就的。
因此,全面认识、恰当协调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改革,当改革遇到制度障碍时,应努力在法律体系内通过法律解释等持续寻求解决之道,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减少改革与法制的直接冲突。另一方面应通过授权等形式,为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更大的空间。此外,也要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结构的调整,为推进法治提供政治基础和保障。
四中全会《决定》的第七部分“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突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并且要求我们党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定》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领导改革的能力。
改革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必须自觉地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活动,必须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进行,从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
改革要创新突破,法治讲规则程序,这似乎是一个矛盾,在实践中也常遇困惑。正确认识与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明确深化改革开放的重点的关键。
(1)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需要法治的保障。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制很不健全,改革经验也不足,改革决策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经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决策则需要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需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改革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谈话行政、协商行政、公开行政等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通过民主参与、民主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失误问责等法治程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才能保障改革决策前瞻性和科学性。实践证明,一些地方立足于GDP,“保税收”、“保发展”、“保地方利益”、“保眼前利益”而忽视甚至牺牲群众利益的改革,必然失去改革的科学性与公信力,引起群众的不满。
(2)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需要法治的保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集30余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政策于一体,基本上是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因此改革也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统一性”原则,不得违法改革。一些地方或部门出台的违反上位法的改革性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就破坏了全局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必然出现地方争利、部门垄断、“五龙治水”、规章打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比如在一些基本国策方面,无论地方如何改革,国家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不能突破,十八亿亩的红线不得逾越,否则这种改革不是科学发展。如某地为维护稳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但不应当把事态引向其他地方,不能因为某地保了稳定,其他地方则更不稳定。
(3)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和重点需要法治的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具有根本性的稳定性的全局性的国家制度。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还不完善。个别现行法规,已经成为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法治的本质应当是良法之治,何为良法?良法应当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要能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和重点,也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清理现行法律规范入手,看准了的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改废而确立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促进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
所以,改革和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法治在改革中推进发展,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