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_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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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公路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完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工法是以公路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与养护施工方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工法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和养护六类。
第四条 公路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六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负责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工法原则须经两个(含)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应用实践,工程应用少于两项时,应对工法成熟性、可靠性进行详细说明。工法应得到建设或管理单位的认可,确认工程质量和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环保、节能减排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经申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评定为企业级公路工程工法。
第十八条 同期申报的工法中,关键技术相似的工法超过3项的不予评审。关键技术相似的工法在3项(含)以内并评审通过的,将根据工程完成时间、专利号时间和科技创新水平等对完成单位排序,征求完成单位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A4纸)两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电子文件一份,含影像资料。
1.公路工程工法申报表(见附表)原件; 2.公路工程工法编写内容; 3.企业级工法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5.执行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规范的创新情况;
6.工法应用(质量、安全、技术可靠性)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7.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原件; 8.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9.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科技成果等奖励的证明材料复印
员会提出的问题,由专业评审组进行解释说明。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交通运输部和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不同意见,将工法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同时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工法有效期为五年,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必要时,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对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将推荐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和地方标准规范。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中可将公路工程工法视为投标单位技术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在评标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工法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