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_教育机构聘请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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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
资格认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均需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许可手续的重要依据。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专门机构,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外语水平高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人员工作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一)申请单位出具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报告;
(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三)法人资格证书;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工作与居住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相关证件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五)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六)行业许可书或证件:提交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办学场地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的复印件及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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