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研究五_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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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的策略

(一)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1、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自觉性的基础,而公民纳税意识和自觉性的提高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保证。因此,我们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认真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持之以恒、落到实处。税法宣传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名人”案例、典型案例,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做到有的放矢,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让每个纳税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当整体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很强时,税务部门不需要付出任何检查成本,全体公民都会自觉纳税。我国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还远未达到这种状态,这正是宣传诚信纳税的意义所在。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税收网站,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发布税收信息;利用新闻媒介加强税收宣传。使纳税人理解“政府为什么征税”、“纳税人为什么纳税”,知晓纳税人的权利,使照章纳税的义务感油然而生。

2、对等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虽然在税法上,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在权力义务上是不对等的,但是二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二者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享有一定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和人们的心旱,一般往往偏重于纳税人的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力,而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力和征税机关的义务。而实际上,政府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征税的同时,将税收的使用情况向纳税人作以宣传,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这对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形成有积极的作用。我国新的《税

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力包括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的权力,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的权力,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的权力,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力,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有一项重要的权力没有在新的《税收征管法》中反映出来,这就是纳税人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收入使用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

3、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

税务部门不能仅仅依靠每年的“税法宣传月"那么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内容,而是要时时处处加大税法的宣传。从牢固树立纳税意识的角度看,有必要在中小学专门设置税法教育课,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和行业不定期的进行税法知识考试,以获取作为一定社会信誉认可的专门依据,形成一个人人学税法、懂税法、遵守税法、维护税法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 正确导向作用,并调动政府部门的力量,使每一个公民在其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同时牢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再把税法宣传看作是税务机关自己的事,而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协税护税。税法宣传在内容上,不仅仅限于税法内容本身,还应当公开纳税情况,表彰依法纳税先进个人和集体,公布个人所得税大案要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鼓励社会对不依法纳税的进行举报和监督,起到良好的正面示范效应,真正在人们心中树立“纳税光荣”的理念,对依法纳税的个人在职位晋升、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使依法交税的公民比不守法逃税的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和更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样才能将社会上对纳税的认识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才能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形成良性循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让税法走进新闻媒体,让税收观念深入人心。

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是各国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一条重要经验。一般可规定年满16或18周岁的公民都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纳税人编码卡,也可以把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终身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均在此号码下进行。

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一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有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输入微机联网统一管理,便f源泉控制。为使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必须自上而下地、无一例外地进行个人收入申报和家庭财产登记,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使个人隐性收入明朗化,提高收入透明度。利用己有的网络技术,税务机关应将微机同社会主要部门单位联网,建立跨地区的数据处理中心,利用微机管理各有关方面提供的监控数据和统计资料,处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可将这一网络扩展到国际范围,应建立与境外税务机构交换纳税资料收入证明制度,尽量减少国际偷税避税,从而全面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作用。

4、建立计算机税收信息系统

我国目前税务征管的能力和水平都还比较低,难以全面、真实、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尽管我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的配置已较多,但软件开发不够,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程度不高;计算机网络建设不够,单机操作的结果是大量工作仍需人工完成,计算机交叉稽核、数据共享等任务都未完全实现。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个体工商户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税收征管方式则更为落后,仍靠“人海战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计算机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建立以电脑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系统。一方面,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征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

协作。如:加强房管部门等部门的代扣代缴工作,防止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建立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协税护税网络,发挥他们对街道、社区熟悉的特长,委托其代征个人出租房个人所得税等。

税收工作关系着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税务部门的资源毕竟还是有限的,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要想做好税收工作,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税收工作除了是税务部门的直接工作外,还与银行、工商,海关、边防、公安、法院、房地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密切联系,要全方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税务人员要从相关部门找资料、查底册,到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摸清税源底子。然后着手建立纳税人档案,根据行业类别和经营规模的大小,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排队,找出重点税源,进行重点管理。

(四)推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的双向申报制

要大力推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不管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征税标准,均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所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信息,同时提供扣缴税款的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同时要加强12万元高收入者的自行申报工作,虽然目前的情况并不好,但是万事开头难,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收入的自行申报有利于加强征管,培养纳税意识。

1、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法,实行国外流行已久的“双向申报制度”,即建立支付应税收入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的收入和已纳税款;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时,将自己本年度的各项收入据实申报的申报制度。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1月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首次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这是我国在包括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送达回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情况记录、扣缴义务人表彰或处罚记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4)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扣缴义务人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1、对高收入者进行建档登记

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进行建档登记,档案资料要全面反映一定时期高收入个人的财产来源、组成、用途和纳税情况。高收入者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内部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加紧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制度,如文化管理部门应将审批演出许可证的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掌握演出市场的个人所得税税源信息;证券部门应及时将核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掌握个人股东的信息、红利分配的税源利息等等。这样,税务机关通过建档登记基础的信息化管理,及时对档案资料收集及信息化管理网络反映出来的资料进行识别、整理、分析,发现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清理,堵塞税收漏洞。对私营公司法人,股份公司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法人及投资者的重点监控

税评估应用还不广泛,在其他税种中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六)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

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违章、违法的处罚上要做到有法可依,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加强对重点纳税人、高收入者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对“名人”和“明星”严重的偷、漏、逃个人所得税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的作用,对案件处理要进行公开的曝光,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使偷逃税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1、转变观念。

明确税务稽查的职能,健全税务稽查保障体系,对纳税人的违章处罚从过去的“量能罚刑”向“量罪罚刑”的观念转变。在对违章者的处罚上,不能从考虑违章的承受能力出发,更不能因为担心“量罪罚刑”会导致违章 者的破产而松动政策,防止人为地削弱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要给予稽查部门独立的执法权,使一些突发性、恶性的偷、骗、抗税案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2、加强稽查队伍和设备建设,保证执法质量。

新形式下税务机关需要的是一大批既懂税收知识,又懂计算机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才。建立起现代化税务稽查系统,使稽查工作向现代化、专业化程度迈进。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业务知识的教育,提高征管能力。有了好的政策法规,必须有好的执法队伍,较高的执法能力能使政策法规得到贯彻实施,绝大多数税务人员能够按照税法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不折不扣地进行征管,但也存在一些税务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征管检查纳税人税收时马虎行事,收人情税,擅自减免,甚至出现帮助纳税人偷逃

威慑一片的目的。使偷税成本大于纳税成本,逃税者成为社会唾弃之人,逐步形成一个全社会的诚信纳税风。

4、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稽查

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稽查是确保自行申 报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税务机关应有计划、有重点、定期小定期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稽查,特别是对那些高收入单位中的高薪人员、私营企业主、文化市场中的高收入者等个人所得加强稽查。通过稽查,揭露问题,严肃法纪,纠正错漏,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

5、充实稽查力量,完善稽查机构。

应该说一些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的设 置是很科学的,值得我们学习。如,美国联邦税务机关中设有稽查程序规范处、稽查协调处、稽查支持系统处、稽查计划调研处、举报管理处、自动稽查系统项目初等6个处。从专业人员上看,美国联邦税务系统现有税务人员11.5万人,其中税务稽查人员4万人,占总人数的35%。新西兰全国有税务人员5500人,其中稽查人员1300人,占总人数的23%。澳大利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所得税稽查管理系统,即所得税稽查子系统、退税稽查子系统、快速稽查子系统、非个人纳税人稽查子系统、普通联网子系统。而我国稽查人数的比例还很低。我们要充实稽查力量,完善稽查机构。打击偷漏税行为,保证我国税收的应收尽收。

(七)推行奖励制度和办法

税务机关可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如日本、韩国蓝色申报或绿色申报制度,通过一定的征税奖励制度和方法,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鼓励人们自觉申报、按期缴纳。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的纳税人,可对其征税时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而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如加倍罚款,以后税款要提前预缴等。另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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