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_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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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2005年05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其它应税凭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确定表》(表格附后)。如纳税人申请改变征收方式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税项目、核定比例、纳税期限书面通知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表格附后)。

第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有效监控,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基础资料库,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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