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光辉与唐芳离婚纠纷一案[优秀]_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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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辉与唐芳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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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洪法执字第59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胡光辉,男。
被执行人唐芳,女。
胡光辉与唐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的(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另和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
第二款所确定的内容付清了2009年度6月至12月期间的小孩抚养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款所确定的2009年度6月至12月期间的小孩抚养费1400元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姜宇鸥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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