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高铁拆除导地线施工合同_被跨越导地线保护措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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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高铁拆除导地线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跨越高铁拆除导地线施工工程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跨越高铁拆除导地线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按照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 工程委托乙方。

为了明确各方权利、职责和义务,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使工程顺利如期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第二条 主要工程内容:拆除原220kV0.6公里(含44#、45#塔),220kV导线型号为2×LGJ-185/30钢芯铝绞线,地线两侧为GJ-50镀锌钢绞线。拆除段线路跨越1处。

第三条 施工工期:

1、本工程自合同签订及具备施工之日起至 10 日天竣工,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具备送电条件,如遇节假日工期顺延。

2、如遇重大设计变更、外部施工条件不具备、线路施工通道、工程款不能按时到位、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施工中涉及220KV线路停电,因计划停电未批复原因则工期顺延。

第四条 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价 元(人民币)。

工程名称:**跨越高铁拆除导地线工程

第五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于7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甲方应给乙方提供相关图纸和技术要求,并委派代表一名,负责工程协调。开工前现场应具备施工条件,施工中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负责保证施工通道的畅通。

2、线路工程青苗赔偿、永久性占地、树木赔偿、临时占地、房屋赔偿、坟、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一切外部施工环境均由甲方负责协调及赔偿。甲方因施工通道原因造成3天以上误工,误工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施工。内部实行三级质量验收,合格后再接受甲方工地代表复查,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偿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组织施工,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七条、材料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拾份,甲、乙方各执伍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签 署 页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采购文件,以及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2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对上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3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其他单位。

1.1.2.3 承包人: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取得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2.6 设计方: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另有特殊说明外,也可称为“设计院”。

1.1.2.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8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主体工程: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工程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10 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1 永久占地:指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2 临时占地:指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1.4.4 竣工日期:指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日内”,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

当日。合同约定期间的,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4 法律

合同的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 图纸

1.5.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打乱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的详细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

第2条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筹集资金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2.3 办理项目核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

2.4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5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2.6 提供开工条件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6.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2.6.2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2.6.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2.6.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2.6.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2.6.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6.7 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2.7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8应妥善处理与工程相关的线路工程青苗赔偿、永久性占地、树木赔偿、临时占地、房屋赔偿等赔偿事宜,及时支付有关款项,不得使承包人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或影响。

第3条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4 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对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

(2)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的发出;

(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

(5)设计变更的审核;

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权力,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决定、意见、同意、满意或批准或采取的行动有异议时,均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4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5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 保持施工场地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

4.1.7 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

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证书的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使监理人满意。

第5条 开工和竣工 5.1 开工

5.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通知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的先决条件具备后由监理人批准发出,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5.1.2 工程开工需具备以下先决条件:(1)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项目核准文件;(3)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项目施工许可;(4)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5)建设场地获得相关使用许可文件;(6)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的施工注册已经完毕; 5.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竣工报告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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