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主任培训材料 第一季度_调解主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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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员业务培训材料 零一七年檀溪镇调解主 1 檀溪镇第一季度调解主任、调解员业务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调解程序
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也呈现主体和内容的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等特点,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使审判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强调当庭宣判率的矫枉过正又引发上诉、申诉、缠诉案件的大量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使法院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重新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为此,2002年9月,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重申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及其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高法院则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人民调解协议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 ㈠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依法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⒈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公民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矛盾纠纷,如果双方自愿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主管的案件,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进行调解。对于由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引起的轻微人身伤害的赔偿纠纷,不需要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了解,查明矛盾纠纷发生的事实后,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分清是非责任,说服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或当地民俗习惯进行调解。
⒊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任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背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调解,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㈡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自愿平等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原则表现在四个方面:
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的方式虽然有多种,如申请受理、主动受理、排查受理等。但不管那种方式受理,都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前提。在这里要处理好主动受理与当事人自愿的关系。实践中调委会往往根据群众的举报或在排查工作中得到矛盾纠纷信息主动前去调解,这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并不矛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动受理时,也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 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向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宣传、教育,说服当事人转变观念;如遇激化征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采取防激化措施,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居间调解,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在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劝说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严禁采用任何压制、逼迫、威吓、辱骂甚至休罚等简单粗暴的手段和违法乱纪的行为强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还要平等地对待当事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不可支持一方,压制一方。
⒊调解协议的签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通过说服教育,统一了当事人的认识,消除了双方的矛盾,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制做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同意签名后,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如对调解协议书有不同意见,应当补充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强迫当事人签字。
⒋调解协议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因为调解协议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达成的,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就是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但不得采用强制的方法强迫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反悔,调委会可以重新调解,也可以指导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㈢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的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委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引起争执时,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的时候,同样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限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亦不得以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拒绝受理。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所有矛盾纠纷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是有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或调解组织应当向当事人讲清楚缘由,动员当事人放弃不必要的诉讼,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这不违反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是说当事起诉或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不闻不问,一推了之。人民调解对起诉或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的,诮主动向人民法院或基层政府提供有关情况,随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激化苗头,诮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圆满解决矛盾纠纷。
二、调解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调解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即纠纷的受理、调解前的准备、进行调解、调解结束。
㈠纠纷的受理。纠纷受理分三种情况,一是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材料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二是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单位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的登门调解。三是移交受理,即己告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通过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时应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⒈接待当事人。调解人员对当事人的态度要和蔼可亲,以礼相待;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全面了解矛盾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要求;要表现出公正无私的工作作风,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受理: 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⑵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⑶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⑷己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⑸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⒊纠纷的登记。经审查,符合调委会受理的矛盾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对于受理的矛盾纠纷,登记是进行调解的第一道程序,是决定受理的文字记载。调解人员在登记时,应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切不要加入自己的分析判断。对于可以当即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也可调解解决后补办登记。对于不受理的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人员,作为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和信息资料及移交的手续。
⒋确定调解人,安排调解时间,做到不推、不拖、不积压。如果矛盾纠纷涉及到其他调委会,需要其他调委会共同调解的,受理矛盾纠纷的调委会应及时通知有关调委会,并主动介绍矛盾纠纷情况,以便组织有关调委会共同调解。㈡调解准备⒈调查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进行调解,首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这是调解前最主要的准备工作。调解人员要通过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矛盾纠纷的有关情况,向知情人及周围群众调查,实地勘验等方法,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目前的程度;证据及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态度;以及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写出调查笔录。⒉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综合分析判断的方法,对调查获取的全部矛盾纠纷的材料进行比较、鉴别、分析、判断,从而判断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各方当事人的是非与责任。⒊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拟定调解矛盾纠纷的实施方案应在对纠纷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确定调解要达到的目的;二是准备好消除双方争执的各种可行性方法和技巧;三是调解中当事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四是化解矛盾纠纷所需的法律、政策条款。
㈢进行调解。调解人员首先要与当事人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宽松融洽的气氛,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和心理障碍,在稳定各方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其次,调解人员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指出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第三,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㈣调解结束。调解结束有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即调解不成立而结束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常用的办法与措施有四种: ⒈回访。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易反复的矛盾纠纷或有具体给付内容的矛盾纠纷一定要进行回访。回访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协议的执行情况,了解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态度,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协议履行的问题,巩固调解效果;发现调解效果有过错的,及时予以纠正。
⒉运用道德的力量和公众舆论来约束当事人履行协议。对于依法、依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不涉及个人隐私或无不宜公开调解内容的调解协议,特别是有教育意义的调解协议,调委解会可以公布协议内容,使当事人在社会道德和舆论的监督下自觉履行协议。
⒊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位领导帮助下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⒋帮助受害一方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调解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申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简易经济纠纷,还可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主动配合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预防纠纷的办法
预防纠纷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它与调解纠纷工作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它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预防、减少矛盾纠纷为目的,采取的具体有效的处理矛盾纠纷的措施。矛盾纠纷的预防比调解更积极、更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总结实践经验,预防纠纷的方法主要包括:
㈠预测纠纷。矛盾纠纷一般都有潜伏、萌芽、形成到激化的过程。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对矛盾纠纷的调查研究,分析、推断,预测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变化的特点及趋势,了解各种矛盾纠纷在什么时令、什么地域以及何种人群中容易发生和激化,从而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激化的规律,做好超前防范,避免、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㈡纠纷预防。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组织、有目的地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发生的做法叫纠纷预防,其预防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⒈因时预防。人民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发生具有时令性的特点,对一定阶段、一定季节的多发性矛盾纠纷予以预测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把时令性矛盾纠纷减少到最底限度。
⒉因地预防。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变化的地域性特点,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矛盾纠纷发生。
⒊因人预防。人民调解组织针对不同类型人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⒋分类预防。人民调解组织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发生变化规律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矛盾纠纷发生。⒌重点预防。人民调解组织对本地区易发生矛盾纠纷的重点人、户、事、场所进行分析预测,实行重点控制,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⒍普遍预防。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在广大群众中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对纠纷的自我控制、解决能力,从而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㈢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积极地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的作法叫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行之有效的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的方法主要有: ⒈抓苗头,建立信息网络。建立预防矛盾纠纷激化的严密防线,形成耳聪目明,快速反应的调解信息网络,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的重要手段。为了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防激化的视野,人民调解组织应该把触角延伸到楼院、车间、班组,建立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形成完备的矛盾纠纷的信息反馈系统。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苗头,主动开展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
⒉抓重点,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是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逐人、逐户对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类、汇总,逐一落实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的重要措施。通过排查,人民调解组织对辖区情况做到四个清楚:对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底数清楚,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环节清楚,对失足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楚,对矛盾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群体性纠纷清楚。这样一来,人民调解组织就可以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调解不了或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⒊抓调解,果断制止即将激化的矛盾纠纷。对于有激化征兆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做到“快”、“敢”、“稳”、“细”、“准”、“紧”、“访”。
“快”就是对正在发生的易激化纠纷,要直接赴现场快,采取措施快,制止事态发展;
“敢”就是要求调解人员面对激化险情,要发扬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冷静排险,防止事态扩大,为进一步做疏导工作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稳”就是稳住当事人,防止不事人铤而走险,行凶杀人; “细”就是耐心细致地做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使双方当事人明大义,识大体,消除隔阂; “准”就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促使当事人思想转化,打消激化念头;“紧”就是各个 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特别是对群体性纠纷,更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访”就是对易激化纠纷调处后要及时回访,发现有反复苗头时,及时工作,以巩固调解成果。
⒋抓治本,强化公民法律意识。用社会主义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公民,从根本上提高公民的法制和道德观念,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的最积极、最根本的措施。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人民调解制度,科学认识和正确理解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今天,我们只仅学习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知识,大家下去后还需要认真地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为建设法治、文明、富裕、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伟大的历史任务,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要不断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