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文件_河南省林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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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林资发〔2007〕30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
〔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
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
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
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
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
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
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
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
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
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
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
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
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
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
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
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
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
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
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
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
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凡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办理征占用
林地审核手续,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应附有专家评审意见。从2008年起,无专
家评审报告的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自治区林业厅不予受理。
逾期未使用的林地要依法收回。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审核同
意征占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非法用地行为,特别是杜绝以建设项目名义变相圈占林地行为。各
盟市、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2000年以来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
次全面清理。经依法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林地,凡满2年未使用的,要依法无
偿收回,交由原林地权利人继续使用;已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由用地单位限
期恢复森林植被。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于2007年年底前将清理结果报自
治区林业厅。
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自治区林业厅制定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编制真实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求图(包括地理位置图、总体布局图、征占用林地现
状图)、表、卡齐全,图面注记和森林资源统计表格式等要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
程的规定,确保编制质量。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范
围施工,征占用林地现场勘测范围规定为: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选址地的征
占用土地情况(含林地及其他地类)要进行全面勘测,其中公路、铁路、输电
线路等线状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边界外缘向外侧各延伸100米;
厂区、采矿等团块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四周界线各
向外延伸200米;向外延伸勘测的林地等各地类应与拟征占用林地地块内各地
类作为勘测成果一并成图。凡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各
盟市、旗县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或上报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或技术规程的规定,故意将林地确认为其它地
类或者将生态公益林林地确认为其它林种林地,出具虚假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
告,要依法取消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资质,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 恢复森林面积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面积,实现林地占补平衡,林地总
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目标。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规划,集中规划落实宜林地地块,专项用于征占用林地项目恢
复森林植被用地。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作业设计编制提纲编制,设计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面积应达到被
征占用林地面积的2倍以上。森林植被恢复造林的设计和施工要高规格、高标
准、高质量,提倡乔灌草相结合、鼓励营造生态公益林。要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确保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恢复森林植被的地块
要建立固定标牌,明示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面积、造林时间等内容。
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旗县已经恢复森林植被的项目要严格检查验收,严
禁森林经营单位用各项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造林地块,顶替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植
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面积。
四、认真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占用林地项目申请时,要依法严格审查拟
征占用林地补偿措施落实情况。凡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项目,应有用地单位与
国有林地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征用集体林地的,应有集体经
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多数表决
同意的意见,以及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订的补偿协议;征占用
个人承包经营林地的,要有用地单位与承包经营个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各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
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各项补偿费用。
五、切实加强林地流转管理
严格规范林地流转程序。国有和集体林地以承包、转包、租赁、转让、拍
卖、协商、划拨、作价入股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等形式流转使用权,应合法
依规,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严防
以流转名义借机侵占国有林场经营的林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履行林
地使用权流转审批、备案程序,国有林地(不含宜林地)使用权流转100公顷
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足100公顷的,由盟市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宜林地使用权流转由
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切实维护
好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由该旗县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准备案。
认真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
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财企〔2007〕572号)要求,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国有林地
使用权流转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前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
设计单位先进行实物量核查、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认定后,再依照有关规定评估。评估工作要严格履行评估项目立项、审核和评估结果核
准、备案程序。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资产评估相关业务的培训、学习,考取注册评估师资质,培育林
业行业专业评估队伍和机构。
六、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
维护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是国家重要的林业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确保长期稳定。各盟市、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要积极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在新一轮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一步明确四至界
线范围、落实到山头地块,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决不能随意改变林场性质、行
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坚决防止借修编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城镇发展规划之
机,随意肢解分割国有林场甚至将国有林地划入非林业建设用地;决不允许以
招商引资等名义,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将国有林场林地以低价甚至无偿
转让给投资方长期使用,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决不允许不按规定标准依法
兑现征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甚至不办理征占用林地
审核审批手续,随意侵占国有林地进行开发建设。
加强国有林场林地权属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
林权管理工作,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
家所有的,应长期由国有林场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一直由林
场造林并经营管理的,要在理顺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保持长期
稳定。要进一步做好国有林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个别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国有林场林地,应在2008年6月底前核发林权证。
七、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转发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函
〔2007〕96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进度,切实抓好林权证核发工
作。要突出重点,着力推进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权登记发证,积极开展宜林地确权发证工作。
八、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各级林业部门要严厉打击随意侵占、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
转让国有林地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组织专门队伍,落实责任人,集中
力量,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排查清理。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5〕15号)(下简称《解释》)自2005年12月30日施行之前发
生、已达到《解释》规定追诉标准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如在《解释》施行时
已办结,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如在《解释》
施行时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或者是在《解释》施行之后发生的违法占
用林地案件,要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严肃处理。各地要选择一些情节严重、比较典型的重特大毁林案件公开曝光、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违法占用林地
案件查处不及时、重大毁林案件隐瞒不报,或对上级督办案件不认真查办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林业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