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初始登记_房地产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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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初始登记
(一)工作目的:
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的权属约定,初始登记是将新建商品房的权属(含土地)办理至业主名下,使之成为权利人的行政行为,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二)主管部门:
天津市房管局登记发证中心
(三)工作内容:
领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汇集相关资料。按房屋销售合同及权利人的情况填写。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要件到登记发证中心进件。
注:该项工作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四)要件: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4、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
5、标准地名证明文件;
6、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7、已办理预售登记的,还应提交预售登记证明。
(五)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房地产——初始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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