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接收与开具发票需知_建筑业营改增如何计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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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营改增”后接收与开具

增值税发票需知

“营改增”政策推行阶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量政策文件,现将有关增值税发票方面的有关政策与我处实际情况结合,将我处对增值税发票接收与开具所需关注的要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开票信息

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一致,请项目部在通知客商开票时要求严格按照开票信息内容开具。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司名称: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26N 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电话:0375-279792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建设路支行 账号:4100***03551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司名称: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26N 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电话:0375-279792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建设路支行 账号:4100***03551

二、增值税发票政策要点

(一)、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①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②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详见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详见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项第六条)

(四)、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项第一条)

(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项第二条)

(六)、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项第三条)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项第七条)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项第八条)

三、接收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意事项

各项目部在接收客商发票时,应首先检查票面信息是否正确、齐全、规范。同时对于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发票联与抵扣联于每月28日前(每年的2月份为25号以前)送达财务部门,未及时送达导致增值税抵扣联无法抵扣的,当月不得入账。

(一)、“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项第四条)

(二)、接收专业分包性质业务发票时应检查以下项目(1)、若客商自行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专业分包”字样。

(2)、若客商到国税局代开发票

当劳务发生地与其主管国税机关在同一辖区时,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专业分包”字样。

当劳务发生地与其主管国税机关不在同一辖区时,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YD”、“专业分包”字样。

(三)、接收劳务分包性质业务发票时应检查以下项目(1)、若客商自行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劳务分包”字样。

(2)、若客商到国税局代开发票

当劳务发生地与其主管国税机关在同一辖区时,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劳务分包”字样。

当劳务发生地与其主管国税机关不在同一辖区时,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YD”、“劳务分包”字样。

(四)、材料采购发票、专业分包业务发票、劳务分包业务发票、劳务派遣业务发票、吊装费发票、租赁费发票、挖土石方发票、资料复印装订发票等,当工程为老项目或采取简易征收时,只接收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工程为新项目并采取一般计税时,只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机关发生的电费、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费、信息化运维费等费用,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发生的住宿费、会议费、办公费等费用,当工程为老项目或采取简易征收时,只接收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工程为新项目并采取一般计税时,只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发生的培训费不论工程项目新老,只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明:①、“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按照地域行政名称标注;②、“项目名称”按合同名称标注; ;③、当增值税票为国税局代开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四、对外开票注意事项

(一)、当劳务发生地与主管国税机关在同一辖区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

(2)提供合同复印件,列明有“开工日期”、“项目名称”、“金额”。

(3)验工计价单、业主批复。

(4)对方单位开票信息信息,税务登记证(信用)扫描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当劳务发生地与主管国税机关不在同一辖区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劳务发生地国税机关开具的“预征税款完税证”复印件。(2)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

(3)提供合同复印件,列明有“开工日期”、“项目名称”、“金额”。

(4)验工计价单、业主批复。

(5)对方单位开票信息,税务登记证(信用)扫描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说明:劳务发生地在异地,开具发票时,应先预缴税款,取得“预征税款完税证”,方可开具发票。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若国家更新、补充相关政策时,财务部门会及时通知各部门。

财务科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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