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_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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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企业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样本)
本协议由 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农民工、季节性用工,以下简称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企业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贵州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观念,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班组均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健康。
2.企业支持工会建立健全和巩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技术工艺规程。5.事故隐患的预防和危险源点的控制。6.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7.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用品。8.工伤事故调查处理。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0.工作时间与休息。11.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级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好安全承诺责任状。
第七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制定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 企业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如果企业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九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危险化学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防暑降温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易燃、易爆、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的管理,设立警示警告标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和每月中旬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电力等职能部门和各分厂安全科长进行联合大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各分厂和使用单位,必须向技术设备处和安保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设备使用规定,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操作和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按企业《劳动用品发放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补助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
第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
要设臵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安全隐患、危险源点警示卡。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定期对车间、班组进行检查考核。
对烟/粉尘等有害物质和生产噪音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等岗位的职工,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患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因身体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区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范围,由企业和工会根据工种等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第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企业《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企业对车间一线职工实行“三班运转”工作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由车间班组安排调休。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生产一线人员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防暑降温用品,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要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依据企业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须经职代会或职代会常任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企业每年年终,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代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和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六条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
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尊重工会参加事故调查的法定权利,如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负责及时通知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并听取工会对事故处理的意见包括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活动、“班组安全生产竞赛”“暑期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及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生产所需的技能、安全生产知识、预防中暑和职业中毒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增强职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坚持实行班前安全交底、班中安全检查和班后安全交班制度,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期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晴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将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七条 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的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厂内交通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报上级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可作为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工会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