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_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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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3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1.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三、申请条件

1.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2.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3.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4.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7.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8.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评审小组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各区(县)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负责本区(县)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五、提交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各区(县)有关部门须提交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同时,须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四)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息单;

(六)规划类项目,还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七)

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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