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申报工作_公司总部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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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开展2012年度总部企业申报工作,请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总部企业的申报条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1)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总部类型: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基本条件,还需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一般职能型总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属于《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中规定的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深圳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成长型总部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已在深圳生产经营和服务3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前三款规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以上,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亿元以上,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三)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四)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附件规定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五)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的工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2)主要条件是: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申请时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
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新迁入总部企业。申请时由原注册地迁入本市经营不满一年,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已落户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2011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比例不低于30的财务资料;
(六)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除第五款只收复印件外,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支持措施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请贡献奖。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其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以来历史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
励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市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联合建设总部大厦;
(二)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的,可以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厦;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根据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业规模(营业收入)和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的承诺,参照前两款可以申请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
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时,优先保障总部用地供应。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市(区)政府规划建设的总部基地集聚区,并享受基地集聚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6、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市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
7、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租、售、补、建”等方式对其符合条件的职工实施住房保障。
8、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持有并按照只租不售的原则解决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人才、通关和外籍人员居留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2年度总部企业的申报时间是:
1、新设立和新迁入总部企业,常年工作日受理申报;
2、已落户总部企业,集中在2013年1月4日至25日期间工作日申报。为避免网络和办文窗口拥堵,请各单位尽量提前申报。
(二)申报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办文窗口(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西厅3、4号窗口,电话:82105842 8210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