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鲜畜禽肉_鲜冻畜禽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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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冰鲜、冷冻禽肉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IQ-WI-DJC-01-A0 发布日期: 2012
编 写 人: 张剑锐 审 核 人: 郑坚川 批 准 人: 范万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SHENZHE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目的为规范深圳辖区出境冰鲜、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本作业指导书。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深圳地区出境冰鲜、冷冻禽肉检验检疫。3.术语及定义
3.1冰鲜禽肉:活禽屠宰加工后,不经冻结处理,或经0℃—4℃处理的禽产品。
3.2冷冻禽肉:活禽屠宰加工后,经冻结处理,其中心温度低于-15℃的禽产品。
3.3宰前检疫:在动物屠宰前实施的临床检查,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
3.4宰后检验:动物屠宰后,对其胴体及各部位组织、器官,依照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的疫病检验。
3.5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3.6 SSOP:标准卫生操作程序 4.职责及权限
4.1动物检验检疫处负责管理、监督并指导深圳地区出境冰鲜、冷冻禽肉检验检疫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考核工作。
4.2分支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出境冰鲜、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4.2.1分支机构分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出境冰鲜、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工作;
4.2.2分管科长: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出境冰鲜、冷冻禽肉加工企业的原料审核、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出境产品检验检疫及单证签发工作;
4.2.4检验检疫监管人员:负责按照分管科长要求,对出境冰鲜、冷冻禽肉加工企业依法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出境冰鲜、冷冻禽肉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签证兽医签发相关检验检疫单证。签证兽医及检验检疫监管人员需通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关资质。4.3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负责对各辖区局送检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4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负责对各辖区送检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各辖区局送检的样品并送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5.作业要求
5.1备案加工厂检验检疫监管 5.1.1日常监管总体要求
5.1.1.1监督指导备案加工厂落实HACCP、SSOP等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管理文件。
5.1.1.2按照深圳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要求,定期(至少1次/半月)对注册加工厂实行日常巡查监管,内容包括:加工厂执行卫生操作程序等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及记录情况、各功能区卫生状况、各生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各加工环节的规范操作情况、产品卫生质量状况、各关键点的控制情况、企业自检自控情况等。检查结果记录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并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5.1.2原料进厂控制
相关分支机构监督企业在活禽进厂时重点审核以下材料:(1)辖区外活禽:产地局出具的《供货证明》;
(2)辖区内活禽:相关分支局审核签发的该批活禽H5亚型禽流感病原及血清学检测合格单(自检测结果签发之日起7日内有效)及活禽饲养场负责人签字的《供货证明》。
5.1.3对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情况进行验证。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药物残留、微生物等自检自控计划。深圳局对企业自检自控计划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项目主要为微生物,验证频率为2次/月,各分支局可根据企业的卫生控制情况自行调整。
(1)验证项目:参照我国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以及进口国(地区)的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2)抽样数量:每次随机抽取3个样品。
(3)抽样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在生产线上或成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微生物检验时应无菌取样,并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完整准确填写《抽/采样凭证》。
(4)样品送检:应将所取样品臵入样品袋中,外贴抽样标签、施封,及时将送样信息输入电脑并记下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报验号(样品编号)。需要冷藏运输的必须在冷藏条件下(1-4℃)尽快送实验室,避免样品发生变化影响检测结果。
(5)结果判定:微生物监测项目合格判定标准按照《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5.1.4药残监控
(1)监测项目:按照年度《深圳地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执行。
(2)结果判定:药物残留合格判定标准按照当年《深圳地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执行。
5.1.5不合格处理
5.1.5.1 检出非致病微生物超标的处理
5.1.5.1.1 不合格情况通报:分支局应在接到检测结果后,24小时内填写《日常监管不合格信息报表》OA报动检处,同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企业。
5.1.5.1.2采取的措施:督促企业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调查分析,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及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控制,同时增加抽样监测频率,针对超标项目进行连续抽样检测。
(1)7天内随机抽样3次,检测结果合格的,恢复正常监测频率;(2)如抽样检测的样品中仍出现微生物超标的,分支局应对企业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帮助企业查找原因,企业提交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分支局跟踪检查其整改,7天内再随机抽样3次送检,如全部合格,恢复正常监测频率;
(3)如连续抽检过程中仍出现不合格的,责令企业暂停产品出口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分支局提交整改报告。恢复生产后前3批,批批抽样送检。
5.1.5.2检出致病微生物的处理
5.1.5.2.1不合格情况通报:分支局应在接到检测结果后,24小时内填写《日常监管不合格信息报表》OA报动检处,同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企业。
5.1.5.2.2 采取的措施:督促企业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调查分析,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原料来源的安全卫生控制、对生产加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同时增加抽样监测频率,针对检出项目实行连续抽检。
(1)7天内随机抽样3次送检,检测结果合格的,恢复正常监测频率;
(2)如抽样检测的样品中仍出现致病菌检出的,责令企业暂停产品出口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分支局提交整改报告,恢复生产后前3批,批批抽样送检。
5.1.5.3 检出禁用药物的处理
参照当年药残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处理。5.1.5.4 被进口国家或地区通报不合格的处理(1)检出禁用药物
相关分支机构联合进行追溯调查,调查期间不受理该企业产品出口报检。原料来源于辖区外饲养场的,由动检处将情况通报产地局,进行联合调查。原料来源于辖区内饲养场的,监管分支局负责进行调查并向动检处提交调查报告。企业违规乱收购的,动检处将企业违规情况报认证处,由认证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员工培训不到位等导致外源性污染的,责令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提交调查整改报告,恢复生产后前3批,批批抽检。
(2)检出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相关分支机构视情况进行联合追溯调查。调查期间暂停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向分支局提交调查整改报告。恢复生产后前3批,批批抽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需取消注册资格的,动检处将调查情况报认证处,认证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2出境产品检验检疫
5.2.1每批供宰活禽必须附有《供货证明》,企业应做好原料验收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产品须经企业自检合格。冰鲜禽肉应当在72小时内出口, 冷冻禽肉应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出口产品装运记录应真实清楚。
5.2.2对产品的检验检疫
5.2.2.1感官检验:检验产品的加工质量以及有无毛污、血污、血冰、冰霜、粪污、皮块、碎骨、杂质、风干、变质、异味以及放血是否充分等。
5.2.2.2温度检验:使用温度计,插入禽肉的中心部位,至少持续3分钟,读取温度计以确定肉的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规定的温度要求;
5.2.2.3包装检验:包装物料应清洁、牢固、干燥、无发霉、无破损等,按规定印制重量、品名、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符合《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169号)关于包装的要求,并按规定加贴检验检疫标识。同一天生产的产品其原料来自于两个饲养场或以上的,在外包装上要有明确标识标明来源。
5.2.2.4数量检验:应清点箱(件)数是否与报检数量相符,与《供货证明》数量相符。
5.2.3对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
主要检查运输工具的温控效果、清洁卫生、密封效果、虫害污染、异味等。
5.3实验室检验 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按照规定受理样品并做好登记及样品管理工作,按照分支局通过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的检测项目或业务处室规定的特定的检测范围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4出口报检 5.4.1报检资料审核
分支局检验检疫人员接到报检资料后,应审核报检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供货证明》等单证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5.4.2证稿拟制和签发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监控检测结果证明产品质量未出现问题的,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兽医卫生证书》。证稿拟制和签发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证书格式与内容应符合《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169号)要求。
5.5离境口岸查验
须进行核查货证的货物,离境口岸查验机构对产品实施离境前查验,查验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予以放行。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填报《日常查验不合格信息表》OA报动检处。
5.6单证归档
施检部门将报检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活动中所记录的原始资料移交检务部门进行归档。
5.7统计和质量分析
业务科室应按照深圳局规定,每半年按时完成一次统计及质量分析报告。
6.相关标准、文件及记录
6.1检验检疫标准
6.1.1《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18088-2000); 6.1.2《鲜、冻禽产品》(GB/T16869-2005);
6.1.3《出口禽肉及制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GB/Z 21701-2008); 6.1.4《禽肉生产企业兽医卫生规范》(GB/T 22469-2008)。6.2相关文件
6.2.1《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136号令); 6.2.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144号令); 6.2.3《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办法》;
6.2.4《关于恢复冰鲜及冷冻禽肉供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169号);
6.2.5《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155号)。;
6.2.6《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2]761号);
6.2.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6.3相关记录
6.3.1《兽医卫生证书》; 6.3.2《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6.3.3《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6.3.4《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D006); 6.3.5《出境货物通关单》; 6.3.6《抽/采样凭证》;
6.3.7《出境货物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T002)。
供港澳冰鲜猪肉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SZCIQ-WI-DJC-12-A0 发布日期:
编 写 人: 张剑锐 审 核 人: 郑坚川 批 准 人: 范万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SHENZHE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目的为规范经深圳地区出境的供港澳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经深圳地区出境的供港澳冰鲜猪肉。3.术语及定义
3.1胴体: 放血、脱毛、剥皮或带皮、去头蹄(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
3.2宰前检疫:在动物屠宰前实施的临床检查,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
3.3宰后检验:动物屠宰后,对其胴体及各部位组织、器官,依照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的疫病检验。
3.4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3.5 SSOP:标准卫生操作程序
4.职责及权限
4.1动物检验处负责管理、监督并指导深圳地区出境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考核工作;
4.2各相关分支机构分别负责管辖屠宰加工企业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及供宰活猪的检验检疫工作;
4.2.1分管领导:督导供港澳冰鲜猪肉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4.2.2分管科长:负责组织实施对供港澳冰鲜猪肉屠宰加工厂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抽样送检、相关单证的核查、证单的签发以及出口产品的监装工作;
4.2.3检验检疫监管人员:负责按照值班科长要求,对供港澳冰鲜猪肉的加工过程依法实施日常监管工作,并对出境冰鲜猪肉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签证兽医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单签证兽医及检验检疫监管人员需通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关资质。
4.2.4官方驻厂兽医:负责供宰活猪的验收、屠宰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负责供港冰鲜猪肉产品的抽样送检;负责GMP、SSOP和HACCP等有效质量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负责供港澳冰鲜猪肉产品的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出具《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厂兽医检验检疫合格通知单》;并实施装运前的监装及现场铅封。4.3动植物检测技术中心和食品检测技术中心负责对分支机构送检的供港澳冰鲜猪肉样品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3.1综合部:负责样品受理、检测报告的打印、核对、出证等工作;
4.3.2实验室:负责承担供港澳冰鲜猪肉的检测工作。
4.4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分支机构送检的样品并送至动植物检测技术中心和食品检测技术中心。5.作业要求
5.1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检验检疫机构对屠宰加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驻厂兽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官方驻厂兽医由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派驻,并报动检处备案。驻厂兽医按照《供港冰鲜猪肉检验检疫卫生要求》等规定落实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5.2屠宰加工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5.2.1供宰活猪进厂控制要求
供港澳冰鲜猪肉生产加工的供宰活猪,必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确定的对应注册或备案饲养场,每批供宰活猪须附有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企业应做好原料验收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深圳辖区内供宰活猪出具《出口供宰活猪供货证明》。《出口供宰活猪供货证明》的编号规则为:注册编号+年份后两位数+三位数的顺序号;《出口供宰活猪供货证明》的备注栏注明铅封号,有效期3天;《出口供宰活猪供货证明》可以一批一证,一证多车(不超过3车),一车一铅封。
5.2.1.1供宰活猪进厂验收
重点核查供宰活猪“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注册场编号、名称、针印号等是否相符,并实施临床检查,无异常症状的,方可卸到待宰栏。
同一原料批次的供宰活猪按每25头抽取1头的比例抽取尿样检测盐酸克伦特罗等乙类促效剂,不足25头的也抽取1头抽取尿样。
5.2.2待宰活猪管理
督促企业设立待宰活猪管理岗,负责待宰栏清洁卫生、防疫消毒、日常巡查、情况登记、情况报告等工作。
5.2.3加工过程监管 5.2.3.1.活猪宰前检疫
活猪宰前进行宰前检疫,活猪无异常症状时准予屠宰,确定并登记生产批号;若发现异常症状,按“检疫处理”规定处理。
5.2.3.2.开工前检查
每天生产线开工前进入各加工车间,检查车间和生产线的卫生状况、流水线上设备状态,并检查各车间温度及其他条件是否达到开工要求。
5.2.3.3.加工过程的监控
检查各岗位在线工人的操作是否规范,以及车间温度、卫生条件、刀器具、消毒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的随时予以纠正。尤其注意对各关键控制点的检查。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开膛剖腹检验、内脏检验、旋毛虫检验、胴体检验均为屠宰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经过全面复验,确认健康无病,卫生、质量及感官性状符合要求的,驻厂兽医或其授权人员盖上CIQ检验检疫合格印章。5.2.4监装监管(1)企业应建立装运记录;
(2)冰鲜猪肉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境;(3)车辆取得香港或澳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手续;
(4)经检验检疫合格后,驻厂兽医出具《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厂兽医检验检疫合格通知单》,并实施现场铅封。铅封号应与《兽医(卫生)证书》上标明的一致。
5.3对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情况进行验证。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药物残留、微生物等自检自控计划。深圳局对企业自检自控计划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项目主要为微生物,验证频率为2次/月,各分支局可根据企业的卫生控制情况自行调整。
(1)验证项目:参照我国国家标准《分割鲜、冻瘦猪肉》(GB/T 9959.2-2008)、以及进口国(地区)的要求进行抽样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2)抽样数量:每次随机抽取2kg样品。
(3)抽样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在生产线上或成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微生物检验时应无菌取样,并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完整准确填写《抽/采样凭证》。
(4)样品送检:应将所取样品臵入样品袋中,外贴抽样标签、施封,及时将送样信息输入电脑并记下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报验号(样品编号)。需要冷藏运输的必须在冷藏条件下(1-4℃)尽快送实验室,避免样品发生变化影响检测结果。
(5)结果判定:微生物监测项目合格判定标准按照《分割鲜、冻瘦猪肉》(GB/T 9959.2-2008)执行。
5.4药残监控
(1)监测项目:按照年度《深圳地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执行。
(2)结果判定:药物残留合格判定标准按照年度《深圳地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执行。
5.5不合格处理 5.5.1检疫处理
活猪验收或宰前检疫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按有关规定报送动检处,并通报地方农业部门,配合农业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5.5.2 生产过程不合格处理
宰后检验或分割加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官方驻厂兽医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或监督在线检验员处理。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对产品废弃并作无害化处理:(1)在线检验时发现病变,不宜食用的;(2)被检验出旋毛虫的;(3)胴体或分割块腐败变质的。
B.有下列情形之一,驻厂兽医应责令对产品实施封存,等待检验结果再作处理。
(1)感官检验发现疑似疫病、寄生虫或异常情况,需要抽样送检的;
(2)其他需要等候检验结果情况的;
封存的产品应保留到检验工作全部完成。未经许可,封存的产品不得清洗、修整或转移他用。检验结果出具后,根据情况采取如下方式处理:(1)检验结果合格的,允许加工出口。(2)不符合冰鲜猪肉出口标准但仍可食用的,允许热处理或其他处理后仍作食品用途。(3)检验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用途的,不准食用,改变用途,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5.5.3 检出非致病微生物超标的处理
5.5.3.1 不合格情况通报:分支局应在接到检测结果后,24小时内填写《日常监管不合格信息报表》OA报动检处,同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企业。
5.5.3.2采取的措施:督促企业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调查分析,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及加工过程中的温度控制,同时增加抽样监测频率,针对超标项目进行连续抽样检测。
(1)7天内随机抽样3次,检测结果合格的,恢复正常监测频率;(2)如抽样检测的样品中仍出现微生物超标的,分支局应对企业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帮助企业查找原因,企业提交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分支局跟踪检查其整改,7天内再随机抽样3次送检,如全部合格,恢复正常监测频率;
(3)如连续抽检过程中仍出现不合格的,责令企业暂停产品出口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分支局提交整改报告。恢复生产后前3批,批批抽样送检。
5.5.4检出致病微生物的处理
5.5.4.1不合格情况通报:分支局应在接到检测结果后,24小时内填写《日常监管不合格信息报表》OA报动检处,同时将不合格结果通报企业。
5.5.4.2 采取的措施:督促企业对生产加工过程进行调查分析,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责令其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控制、原料来源的安全卫生控制、对生产加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同时增加抽样监测频率,针对检出项目实行连续抽检。
(1)7天内随机抽样3次送检,检测结果合格的,恢复正常监测频率;
(2)如抽样检测的样品中仍出现致病菌检出的,责令企业暂停产品出口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分支局提交整改报告,恢复生产后前3批,批批抽样送检。
5.5.4.3 检出禁用药物的处理
参照当年药残监控计划要求进行处理。5.5.4.4 被进口国家或地区通报不合格的处理(1)检出禁用药物
相关分支机构联合进行追溯调查,调查期间不受理该企业产品出口报检。原料来源于辖区外饲养场的,由动检处将情况通报产地局,进行联合调查。原料来源于辖区内饲养场的,监管分支局负责进行调查并向动检处提交调查报告。企业违规乱收购的,动检处将企业违规情况报认证处,由认证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员工培训不到位等导致外源性污染的,责令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提交调查整改报告,恢复生产后前3批,批批抽检。
(2)检出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相关分支机构视情况进行联合追溯调查。调查期间暂停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向分支局提交调查整改报告。恢复生产后前3批,批批抽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需取消注册资格的,动检处将调查情况报认证处,认证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6出口产品申报与出证 5.6.1申报 须查验的证单:
(1)《出口冰鲜猪肉检验检疫合格通知单》;
(2)《检验检疫合格通知单》或《出口供宰活猪供货证明》;(3)《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厂兽医检验检疫合格通知单》(4)贸易合同。5.6.2出证
产品申报后,分支机构检务部门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和《兽医(卫生)证书》,其中《出境货物通关单》交报检企业,《兽医(卫生)证书》交官方驻厂兽医,由官方驻厂兽医在产品装载后核发。
5.7实验室检验检疫 5.7.1样品的验收
(1)核查样品的数量品名。
(2)检查样品包装是否完整、标记是否准确。(3)样品的保存条件控制是否适当。(4)样品的检验
按辖区局的送检项目检测。
5.7.2出具检测结果报告(通过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或指定单证格式)
5.8统计和质量分析
业务科室应按照深圳局相关规定,按时完成统计及质量分析报告。供港澳冰鲜猪肉的质量分析工作,于每年6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上报深圳局动检处。6.相关标准、文件及记录
6.1标准 6.1.1 GB/T 9959.2-2008分割鲜、冻猪瘦肉
6.1.2 GB/T 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6.1.3 GB/T 20575-2006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6.2相关文件
6.2.1《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136号令); 6.2.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144号令);
6.2.3《关于供港冰鲜猪肉检验检疫事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656号)
6.2.4《关于供港冰鲜猪肉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食函[2006]150号)6.3相关记录
6.2.1《兽医卫生证书》; 6.2.2《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6.2.3《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6.2.4《现场查验记录单》; 6.2.5《出境货物通关单》; 6.2.6《抽/采样凭证》;6.2.7《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厂兽医检验检疫合格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