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常用统计指标解释_劳动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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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布置会议参阅材料

劳动工资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丰城矿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处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劳动工资类

期末人数 是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实有人数。已经招用但到期尚未报到的人员和尚未用完的招工指标均不统计为期末人数。

单位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单位使用的户粮关系在农村的从业人员。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单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之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评聘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长期职工 指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了过去的全部固定职工和绝大部分合同制职工。

临时职工

指合同期限不到一年的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 按劳动统计规定不作为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平均人数

是指报告期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一)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期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事业和机关单位,其月平均人数,可以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2。

开工不满全月的企业(期中开工或期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以开工后每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二)季平均人数:是以报告季中各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3,开工

-1人,以及为原煤生产服务的辅助车间的工人。包括井下、地面、露天、矿山救护全部工人。

1、井下工人:是指以矿井井口为界,凡在井口以下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均属井下工人。如果工人工作地点不固定,应按其主要的或经常的工作地点来确定。如平峒的运输工人和井下机电修理工人,他们主要在井下,可视为井下工人。

(1)回采工人:是指由回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至顺槽运输机机头溜煤眼为止的从事工作面采煤和服务于采煤工作的工人。具体划分如下:

①回采工作面工人:是指使用综机、高档、普采机组和水力采煤工作面,算至顺槽运载机头溜煤眼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综机装设的转载机、控制台、泵站的操作人员和维修工。

②回采工作面与顺槽均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维修工。

③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也算至顺槽运载机头为止。④顺槽溜子或皮带运输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其范围均应算至顺槽运载机头溜煤眼止。

⑤工作面无运输机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

⑥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⑦工作面因技术管理问题停产,处理善后工作的工人仍算回采工人。但调作其他工作的,应按调后实际从事的岗位划分。

⑧采用综机或普采机组采煤的工人,在搬迁期间(自原工作面拆卸起至新工作面安装完毕为止,从事搬迁工作,临时调往其他采煤工作面或进行人工回采(回收残留煤柱),也视为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

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巷道不符合规格质量而进行返工的工人,分层开采拉第一幅切割巷道的工人,为掘进工人;属于设计变更在原巷道进行返工的工人,为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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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煤生产的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范围参照工业生产人员分类的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解释。

1、学徒 指在熟练工人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并享受学徒待遇的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

3、管理人员 指在企业各职能机构及各基本车间与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二、非原煤生产人员:是指从事原煤生产以外的其他工业生产和从事专用基金项下工程的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的工程指挥部既有基建又有生产的单位应按以哪一方为主进行划分。

(一)非原煤生产工人包括:

1、凡从事原煤以外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工人。如矿务局机修厂(矿属机修厂除外)、火药厂、机车及汽车修理厂、发电厂、选煤厂(选后分等级的)、钢铁厂、铁矿、焦化厂、制氧厂、橡胶厂、灯泡厂、印刷厂、矿灯厂、甲醛厂、炭墨厂、轴承厂等。

2、矿务局(施工单位除外)所属的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单位的工人。如水泥、予制构件、砖瓦、砂石、料石、白灰及耐火砖厂等。

3、从事专用基金工程或因专用基金不足,由生产费用列支所作的专项工程的全部工人。包括:

(1)更新改造(维简)基金项下从事井巷、土建、安装工程的全部工人。

(2)大修理基金项下从事房屋建筑、井巷大修的工人。(3)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开支,从事土木建筑与安装工作的工人。(4)从事非常损失费项下的灾害复旧工作以及列入工程计划内的灭火、防洪工程的工人。

(5)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净增采区)的工人。

4、其他方面的工人:包括环境保护工程、抗震工程、厂外运输、煤

-5人等;②非机采面工人:除工作面工人外,对顺槽用溜子或皮带运输的,算至顺槽溜煤眼为止,包括顺槽巷道修理工、看溜子工、溜子修理工等;对顺槽与上下山有溜子或皮带连接的、对顺槽溜子或皮带运输机为两个工作面共同服务的,均应算至顺槽溜煤眼止;对工作面无运输设备而以人力推车运输的,其范围算至第一次接车为止(不包括接车工人)。从事采后掘进的工人算回采工人。

(2)掘进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范围内,至运输道第一次接车止(不包括接车工人);皮带运输的算到第一部皮带止的从事掘进工作和服务于掘进工作的工人。掘进工人中的综掘工人,是指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进行工作至转载机为止的全部工人,包括机组操作、控制台、维修等工人。

(3)井下运输工人:指在采、掘工作范围以外从事井下运输的全部工人。如从事原煤、矸石、材料、设备等运输的工人,以及为运输设备、轨道等日常维修工作的工人。

(4)巷道维修工人:是指从事井下巷道维修工作的全部工人。如:架棚、刷帮、挑顶、挖底、处理水沟、井筒修理及巷道清理等工人。

(5)井下其它生产工人:除上列井下工人外的井下工人。如:通风、排水、压风、安检、火药管理、设备移装、机电维修、液压修理、变配电、生产地质勘探、水文、测量、工具与材料保管等工人。

2、露天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由剥离到采煤装车外运为止所有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工人。包括采、剥、穿孔、爆破、机电、运输、装运、排土等工人。在露天工人中参与计算效率的工人有:

(1)剥离工人:是指从事露天矿场表土和岩石挖掘工作的工人。包括电铲及人力挖掘和装车、穿孔、爆破、平道、扫道、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及挖掘工具和机械的维护修理等工作的工人。

(2)露天采煤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采煤过程中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全部工人。包括:打眼、放跑、电铲、人工挖掘、装车、平道和扫道,以及装车线内的推(倒)车和机械工具的维修等工作的工人。

(3)露天运输工人:是指在露天矿场从事原煤生产运输的全部工人。包括由剥离装车线起到矸石排弃场翻车为止,由采煤的装车线起到原煤入洗前止(入洗后仍为原煤的算至选后装车外运为止),所有直接从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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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公式:

(吨)回采工作面工人

= ━━━━━━━━━━━━━━━━━

效率(吨/工)回采工作面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二)回采工作面工人的范围,见本规定中回采工人中的回采工作面工人。

(三)回采工作面工人效率,按落煤方式的不同,可分别计算综采面、高档面、普采面、水采面效率。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各自采面的产量除以各自采面的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

三、掘进工作面工人效率

(一)计算公式:

(米)掘进工作面工人

= ━━━━━━━━━━━━━━━━━ 效率(米/工)

掘进工作面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二)掘进工作面工人的范围,见本规定中井下工人中的掘进工人。

四、露天工人效率

(一)计算公式:

(吨)露天工人效率

= ━━━━━━━━━━━━━━━━━━━(吨/工)

露天原煤生产工人实际工作工日数(工日)

实际工作工日 是指工人实际工作的天数。一个工人实际劳动一个工作班即为一个实际工作工日,不管这一天工作时间长短,如工作超过一个工作班或发生非全日停工与非全日缺勤时,也应按一个实际工作日计算。

在实际工作工日中包括:(1)公休日加班满一个工作班的工日数;(2)因公出差到企业外工作的工日数;(3)全日停工工日中被利用的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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