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第111号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_商务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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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1号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2005-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11号

公布200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449万吨、非国营贸易241万吨;复合肥345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24万吨、非国营贸易121万吨;尿素33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97万吨、非国营贸易33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6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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