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_湖北国有企业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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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2000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第6号令”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局“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及外国(地区)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登记管理
根据我省实际,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以下简称“再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事宜,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设立登记
1.根据再投资公司所投资领域及前置审批情况分别由内(私营)、外资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且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并获得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的,由公司所在地市州工商局外资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其他情形由内资(私营)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获得省级外经贸部门《批
准证书》,并由省级工商局外资企业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所有再投资公司,均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由登记机关编发公司注册号,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加盖本局印章,企业类别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其他登记事项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再投资公司所设分公司,企业类别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其他登记事项同内资分公司。
3.外资企业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再投资公司和分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由各市州工商局向省局外资处领取。
(二)名称登记
再投资公司名称由内资企业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管理。
(三)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再投资公司变更登记及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管理事权划分:
由外资企业登记机构登记的再投资公司,其变更登记和设立分公司由市州外资登记机构登记管理;由内资登记机构登记的再投资公司,其变更登记
及设立分公司由内资登记机构登记管理。
(四)监督管理
1.再投资公司及分公司年度检验按执照发照机关的统一安排进行,并由登记发照机构办理;再投资公司不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对再投资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
3.再投资公司的企业档案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统一管理,也可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管理;“经济户口”管理统一按省工商局现行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执行。
(五)年报统计及年度检验统计报表由外资登记机构汇总本机构登记管理的企业数据,分别送内资登记机构汇总上报。
二、关于外国(地区)投资者直接投资
1.根据规定,凡公司、企业法人股份中有外国(地区)投资者直接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外国(地区)投资者直接出资比例低于25%,原按内资企业登记的,移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登记及管理。
2.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属变更登记的,登记程序及要求参照鄂工商外字„2001‟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