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擅自修改农药产品标签内容案(典型案例2)_违法经营农药典型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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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擅自修改农药产品标签内容案

一、简要案情

2011年7月15日,我局农业执法大队人员在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当事人李××门市部经营的广西金穗农药有限公司(农药登记号PD20092744)标有马拉•杀螟松代替50%甲胺磷(批次20110217)字样的农药,数量6瓶,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当场扣押了物品。经查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核实,该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名为“马拉•杀螟松”,该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农业部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经调查,该农药当事人李××从茶陵县吴××农资批发部调进的,共购进“马拉•杀螟松”农药6瓶,每瓶8.0元,到案发,该批农药产品尚未销售。

二、违法事实和办案经过

经查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核实,该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名为“马拉•杀螟松”,该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农业部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农业执法人员,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进货数量少,又尚未造成危害后果。2011年7月16日,调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证据材料逐项告知当事人李××,听取当事人李××的意见;2011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李××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李××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实物、《现场检查勘测笔录》、《询问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农药标签、农业部核准标签、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对调查人告知的证据材料无异议记录等在案,足以认定。

三、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安仁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1)、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三条。

(2)、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 3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3)、执行基准:

生产、经营违法产品货值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决定结果

1、责令停止销售擅自修改农药产品标签内容的农药;

2、没收农药并限期改正;

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没有提出复议和诉讼。于2011年7月25日如数持本决定书到安仁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并配合农业执法大队做了相应的法律宣传工作。于2011年7月25日结案。

安仁县农业局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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