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_银行员工信用社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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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银行)员工管理,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员工的合 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适合我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和发展要求的员工管 理制度,根据省联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信用社,指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统一法人联社,指实行统一法人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非统一法 人联社,指实行联社和基层信用社各为法人体制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 联社,指信用社(银行);派出机构,指省联社在省辖市设立的办事处。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统一法人联社和非统一法人联社;信用社(银行),包括
省联社、派出机构、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信用社(银行)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第四条 信用社(银行)员工管理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培养和造就一支工 作认真负责、业务过硬、积极性高的信用社(银行)员工队伍。
(二)控制总量,有进有出,优化结构,尽快使员工的整体素质与信用社(银行)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三)做到员工个人收入与其工作绩效挂钩,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
第五条 信用社(银行)员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既坚 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由省联社党委对全省信用社(银行)员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 导,又考虑省联社、农合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各为企业法人的状况,保证法人 相应的自主权,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活。
第六条 按“统一领导”的原则,省联社对全省信用社(银行)员工管理工作履行以 下职责:
(一)制定员工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督促农合行、县联社组织实施;
(二)制定员工薪酬制度并督促农合行、县联社组织实施。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管理的人员为:省联社机关各部门和
直属二级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派出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农合行和县联社领
导班子成员;农合行总部管理的人员为:农合行机关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农合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所有工作人员;县联社管理的人员为:县联社机关 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县联社辖内信用社(银行)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所 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
第八条 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是指党委书记、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 主任、纪委书记;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是指主任、副主任;农合行领导班子成 员是指党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纪委书记;县联社 领导班子成员是指党委书记、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纪委书 记;基层信用社领导班子成员是指主任、副主任。
省联社党委书记由理事长兼任,纪委书记由副主任兼任。农合行党委书记由董事长兼任,纪委书记由监事长或副行长兼任,董事长不得
兼任行长。县联社党委书记一般由理事长兼任,纪委书记由监事长或副主任兼任。县联社
要实行理事长与主任分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县联社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理事长与主 任分设。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和管理,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 用人标准,坚持任人为贤的干部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第十条 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由省委组织部门管理;派出机构、农合行、县联 社领导班子人选,由省联社考察后推荐或确定;基层信用社领导班子人选,由县联 社考察后推荐或确定。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程序必须符合章程或有关文件的规
定。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按章程或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二条 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因工作不胜任或失误,造成 本单位管理混乱或经营损失的,上级部门和同级社员大会及理事会要责令其辞职或 本人引咎辞职。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离任审计制。凡是任期届满或提前解聘,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进行任期审计。对任期内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先离任待岗,待问题查 清并作出相应处理后方可另行安排岗位。
第十四条 县联社、基层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在一地任期两届以上的,原则上根据
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第三章 员工的聘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省联社内设部门、直属二级机构和派出机构负责人,由省联社主任提 名,人事部门考核,报省联社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
农合行、县联社部门负责人由行长、县联社主任提名,或公开竞职,人事部门 考核,经农合行或县联社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信用社(银行)员工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等行为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信用社(银行)员工招聘工作由省联社制订办法,县联社、农合行应根据 省联社制订的办法,向省联社提出招聘员工的计划,并制订员工招聘实施方案,经 省联社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招聘员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的员工 应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第十九条 招聘员工应以业务发展需要为前提,选择金融、经济、财会、计算 机、法律等信用社(银行)急需的大中专毕业生为主,年龄在30周岁以下。特殊优秀人 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新招聘的员工到岗之前,必须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和培训。培训 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操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员工实行半年以上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上 岗,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员工可以在农合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之间调配使用。员工的调配实行“双向选择、近亲回避”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农合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内部员工的岗位调整,由农合行、县 联社、基层信用社主任(行长)决定。
员工在本系统需跨县(市、区)调配的,由调动双方单位协商,报省联社或省 联社派出机构批准。
员工离开、进入本系统的,坚持自愿离开、控制进入的原则,并逐级上报省联 社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优化组合”中未能上岗的人员,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流。通过下岗清收不良贷款、分流到人员不足的单位、自愿辞
职、内退、待岗培训、解聘等多种方法给予适当安置。第四章 员工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内容主要为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重点考核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
第二十六条 员工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 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农合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成立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 会组成人员由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和会计、稽核、监察、人事及党的 纪检部门等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农合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由具有管理权限 的上级管理部门负责;农合行、县联社和基层信用社的一般员工由农合行或联社人 事部门负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员工考核按照个人述职、群众测评、领导评价、考评委员会审核等 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 次,一般员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晋升的依据。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解除聘任;一般员工考核不合格 的,合同期内作待岗处理,合同期满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由单位或上级组织给予相 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同时给予一 次性物质奖励。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工作中违规违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给 予相应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员工的惩处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视 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员工奖惩的权限和程序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工资及福利保障
第三十七条 按照“基本保障、按劳取酬、绩效挂钩、风险控制”的原则,全省 信用社(银行)实行绩效工资的薪酬分配办法。
第三十八条 员工工资管理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三十九条 农合行、县联社可根据省联社制定的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制 定辖内信用社(银行)员工绩效工资的具体考核、分配办法。具体办法须上报省联社备 案。
第四十条 农合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在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 高员工的薪酬水平。
第四十一条 全省信用社(银行)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政府 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员工的工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起征点的,要依法照章纳税。
第四十三条 省联社、农合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第六章 员工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档案由 省委组织部管理,省联社其他人员的档案由省联社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联社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档案由省联社人事部门管理,派出机构一 般工作人员的档案由省联社委托派出机构所在地联社代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联社、农合行的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
(行长)、副主任(副行长)的档案由省联社人事部门管理,其他员工的档案由农 合行、县联社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层信用社员工档案由县联社人事部门管理。第七章 员工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省联社、农合行、县联社、信用社根据业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 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员工通过不同的途径学习文化和业务,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十九条 员工的教育和学习坚持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相结合,文化知识和技 能培训相结合、脱产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重点学习和自学成才相结合。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省联社按管理权限对全省农合行、县联社、基层信用社人事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第五十一条 县联社人事部门对所辖基层信用社人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 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人事管理规定行为,省联社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农合行、县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