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_合肥市产业发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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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申报办法

根据《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1号),制定本申报办法。

一、双千工程项目库

(一)申报条件

“双千工程”项目库分为产业升级技术改造、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两化融合示范、新建工业项目等五类子库,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发展。市经信委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公示发布一次“双千工程”项目。

1、直接入库的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项目,列入省“861”计划、合肥市“1346”行动计划和“121”项目计划的工业项目。

2、经专家评审的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合肥市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每年5月和10月,向所在县区经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申报,经过初审后,统一上报市经信委组织评审并公示。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列入其中的一类子项目库。

1、“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要求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2、“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要求当年仪器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3、“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要求当年仪器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实施的项目。

4、“新建工业项目”要求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5、“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中,节能环保项目指产业化项目,要求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或《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或《合肥市推荐应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要求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年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5000吨;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含)或年节电150万千瓦时(含)以上;清洁生产项目要求列入省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二)申报资料

登陆合肥市工业经济网(www.daodoc.com)“合肥市双千工程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双千工程项目申请表、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环评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机构资质证书等纸质材料。对申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的,只需提供双千工程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技术改造项目(含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子库,项目在竣工投产纳税后,一次性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包括生产厂房、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对于需新征用地的项目,只给予设备投资补助。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1、1-2);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纳税证明;

4、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购置进口设备的须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5、厂房和辅助设施建设的合同、建筑业发票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购买厂房的,须补充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新建工业项目

(一)申报条件

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新建工业项目”子库,项目在竣工投产纳税后,一次性申报设备投资补助。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1、1-2);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纳税证明;

4、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购置进口设备的须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项目

(一)申报条件

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子库,项目在竣工投产纳税后,一次性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以及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材料,按本通知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或第三条“新建工业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上报。

2、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⑵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⑶安徽省经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批文复印件。

⑷项目投产纳税的证明材料。

3、申报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的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⑵产品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合肥市推荐应用节能环保产品、技术导向目录》的证明材料、相关证书复印件;

⑶项目投产达标的证明材料。

五、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

(一)申报条件

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子库,项目在实施完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后,由市经信委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

(二)申报材料

1、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材料,按本通知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或第三条“新建工业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上报。

2、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的节能量奖励材料:

⑴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⑵企业能源消耗情况说明和《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表(P201表)》(上年度及本年度各期);

⑶节能量审计报告。

六、清洁生产

(一)申报条件

企业列入省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名单。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2);

2、省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名单的文件复印件;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4、省市主管部门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批文复印件。

七、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

(二)申报材料

由市统计局提供证明材料。

八、小型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

(一)申报条件

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原划型标准,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资产4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

(二)申报材料

1、“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书(附表3-1);

2、申请报告;

3、“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3-2);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表3-3);

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附表3-4);

7、企业已发生贷款的担保凭证汇总表(按担保合同编号汇总):附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担保分别按担保合同、担保费用转账凭证、担保费发票的顺序装订)(附表3-5);

8、企业本年度累计及上年同期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确认证明表,并经税务部门核实盖章(附表3-

6、附表3-7);

9、“降低小企业融资成本”项目资金汇总表(附表3-8)。

九、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一)申报条件

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子库,项目在竣工投产纳税后,一次性申报仪器设备投资补助以及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1、1-2);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及批文。

4、项目投产纳税的证明材料。

5、购置仪器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十、品牌示范企业建设

(一)申报条件

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表1-

1、1-2);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品牌示范企业认定批文。

十一、其它

(一)申报材料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统一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申报(联系电话:3537919)。

(二)形式审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核实后予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中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均应提供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三)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本政策有关补助和奖励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申报时间。申报投资类补助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于季度末次月的1-10号前报送申报材料;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于次年的3月下旬报送申报材料。

申报时间截止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补助期限。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1年6个月;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期最长不超过2年。

(六)政策衔接。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入库,按照合政„2010‟26号规定已申报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至补助期满,一次性申报。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入库,未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申报材料的发票有效期自2010年算起。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库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申报材料的发票有效期自2011年算起。

(七)本通知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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