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_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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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遂开管„200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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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遂宁经济开发区城市长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委属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遂宁经济开发区城市长效管理办法》,希认真贯彻落实,做到树绿花艳、天蓝水碧、亮净美序,努力打造特色、有个性、有品味、环境优美的城市新区。
二○○九年四月三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经济开发区城市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和城市绿化等。
第三条 成立开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任主任,管委会领导成员为副主任,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政管理局、建设局、经济发展局、执法分局、环卫所为成员。城市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治理相结合的机制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绿化管理
第六条 区内市政绿化,包括辖区内所有单位的绿化管理,责任部门为开发区市政管理局;辖区内单位树木的移植、砍伐必须报开发区市政管理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根据砍伐数量的1.5倍异地补植。
第七条 绿化的修剪除草和绿化带的环境卫生由开发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区内所有绿化进行修剪除草施肥和垃圾的清除。
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八条 区内道路、人行道砖、排水排污、路灯、光彩工程、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管理责任部门为开发区市政管理局,所有市政设施必须做到完好、无破损、水系畅通,无污水外溢。
第九条 市政设施应定期不定期检查维护,路灯亮灯率达到98%,道路栏杆、公交站台无损坏。
第四章 农贸市场管理 第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以业主或指定管理人为主,工商、执法、卫监、公安、市政等部门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农药残留等监测必须专人负责,做到划行归市,摊位归区,亮政经营。严禁占道经营和场外交易。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清洁卫生由摊主和业主负责,做到经营户配备封闭垃圾容器,车辆停放规范。
第十三条 取消区内所有的以街为市摊点,川场各项经营必须在固定区域或门面台面开展,取消市场内的所有地摊和无固定摊位的经营,责任单位开发区执法分局。
第五章 建筑工地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必须无条件打围作业,并由开发区建设局按JGJ59—99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和《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由建设局、开发区执法分局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车辆驶出必须冲洗,施工场内无暴露垃圾,修建临时水冲式厕所或配备规范的活动厕所。
第十六条 所有建筑工地必须设置“五牌一图”,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规范施工。第六章 城市执法管理
第十七条 区内广告牌的规划和安装应合理美观,内容健康,画面具有一定艺术感,对破损和过期广告及时更换。
第十八条 区内所有乱停乱挂,乱摆乱建的管理和责任部门为开发区执法分局。
第十九条 所有车辆停放必须在规定区域和规范停放,禁止脏车在辖区内行驶。
第二十条 所有的小吃、夜啤、擦鞋、修理小摊必须在规定区域从业,坚决禁止到处流动摆摊。
第二十一条 区内严禁乱搭乱建,对违章乱搭乱建必须坚决拆除。
第二十二条 严格逗硬执法,对乱停乱放、乱摆摊设点的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或罚款,所罚款项80%直接返归执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建立执法分局人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根据工作实绩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七章 环卫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环卫所是区内公共区域环卫管理责任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将区内原住居民社区、安置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待建规划区域清扫保洁工作,按现环卫清扫保洁面积移交给乡、街道和村社居委会,乡、街道和村社居委会要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中转工作,并抓好所辖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小区院落、“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环卫所负责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主次街道和整个区内垃圾清运工作,与乡处、社区居委会一道确定清扫保洁范围,核定分界线,并负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五条 环卫设施的规划、配备由环卫所根据合理节俭的原则办理,环卫费用的收取管理根据市上规定标准由环卫所委托具有收费能力的单位组织征收。
第二十六条 除单位或有明确业主的公厕外,区内所有公厕的清洁卫生和管理工作由环卫所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对地段优、人流大的可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保开发区资产增值。
第二十七条 对公共区域清扫、保洁垃圾中转清运,应加大投入,严格考核。并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市场化运作方式,与中标人签订协议,明确清扫、中转、运输经营期限、服务标准。
第八章 五小行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协调配合市卫监支队定期对“五小”行业业主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社区对“五小”行业进行随时巡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经济发展局协助市卫监支队加大对新开“五小”行业执法力度,不符合卫生条件,予以坚决取缔。
三场及废品收购整治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执法分局配合市交通局对洗车场、修车场、停车场等三场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取缔,对需整改的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不定期对其环境卫生、经营状况进行抽查,确保“三场”场地全面硬化,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状况良好。由开发区经济局配合市商务局进行摸排整治。
第十章 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乡、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是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单位,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和街道办事处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具体分管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内的门面办证、年检、单位的考核,需由辖区签证认可。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将其的信誉程度、诚信情况、环境卫生状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参考,也可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乡、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加强对开发区环卫所对辖区核定的清扫保洁人员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清扫保洁中差的开发区将扣减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乡、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力度,要全面开展、逗硬实施,对“门前三包”责任不落实的店主和单位要教育和利用社会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乡、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无物管和无门卫的小区或楼、幢管理,利用村居民自治,教育居民自我管理,增强“谁受益,谁负责”意识,发挥享受低保人员的作用,鼓励为社会承担必要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村社区居委会加强对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对环境卫生差的单位、村、社区根据自治有权对其处罚,对乱吐乱丢的个人由开发区执法分局在村和社区确定必要的人员进行监督,所处罚款的80%直接返归处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加强区域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开发区根据其面积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长期保洁人员。乡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明确范围职责,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考核。禁止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家禽家畜敞放,宠物犬只需登记办证,乡、处、辖区公安派出所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乡和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工作者定期交换机制,对工作不积极,群众服务观念淡薄要辞退或交换到边远经济状况弱的村社区居委会。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对辖区所有居民户开展“环境卫生文明和谐户”的评比活动,引导居民自觉爱护环境卫生,杜绝不良习惯,充分发挥居民代表监督环境卫生的作用,形成全民关心区内环境卫生,支持和参与共创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将对“环境卫生文明和谐户”的典型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