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_科普游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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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精神,切实提升松江区公民科学素质,进一步促进本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范、科学、合理地使用科普经费,根据国家、市、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区级科普专项经费为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科普项目类别
(一)科普活动类。科普主题宣传、科普展示展览、专题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科学探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二)科普作品类。科普图书、科普表演作品、科普电子作品、科普展教具、科普理论研究等。
(三)科普设施类。基层科普示范单位、科普教育基地、社区科普大学、社区创新屋等的科普设施提升。
第四条 科普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对科普项目的遴选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绩效考核目标;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本单位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当年度区财政预算执行期,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申请延期。
第六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主体
(一)区内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科技学(协)会、科普教育基地、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二)科普项目可以由一个主体申报,也可以由多个主体联合申报;
(三)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项;
(四)上年度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七条 科普项目的申报与审查程序
(一)松江区科协每年在松江科技网、松江科普微信等平台上发布当年度科普项目申报通知;
(二)镇、街道、委办局、工业区、相关高校等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经镇、街道、委办局、工业区、相关高校等主管单位初审通过、盖章后报送至区科协科学普及培训部;
(四)区科协科学普及培训部受理项目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八条 科普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一)评审
区科协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的数量和额度。
(二)立项
根据评审意见,经区科委科协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由区科协科学普及培训部办理相关立项手续,并进行立项公示。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因特殊原因经区科协批准终止或撤消的项目,该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项目终止经费决算表。
第九条 科普项目的资助范围和资助额度
(一)资助范围
享受过其他机构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与其他政府专项项目不重复享受资助。
重点鼓励具备以下特点的项目:承办区级以上重大科普活动的;具有示范性和创新性的特色科普项目;结合科技节、科普日主题的“科创·人文·生态”等为重点的科普活动;紧贴社会热点、百姓关注问题的科普作品;在科技传播和科普展示中的新内容、新手段、新技术和新形式的探索应用等。
(二)资助额度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应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单个项目区科协资助额度一般在2千元至5万元之间,特别优秀的科普活动或者重大科普设施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三)优先资助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资助:
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或以前项目完成较好、效益显著的单位;
联合承担的项目,与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联合,项目内容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资助范围。
第十条 拨付方式
区科协首次按照项目资助金额的50%进行预拨;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付项目资助金额剩余的50%。
第三章 预算及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要求
(一)项目承担主体须严格按照区科协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二)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委科协提出调整申请,经区科委科协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其调整;
(三)如项目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需重新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区科协将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监督检查内容依据项目内容、协议书内容确定。
(二)项目承担主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协有权停拨或收回科普项目经费,并将不诚信行为纳入区征信平台黑名单:
1、项目计划任务书弄虚作假;
2、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
4、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的。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总结工作,并向区科协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证明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区科协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邀请专家及有关方面进行网上验收、现场验收或集中汇报验收(由区科协根据实际情况三者择其一)。
第十四条
凡在项目实施中有违规行为、项目未达到原计划目标的单位,在发生上述事由后三年内,区科协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第十五条
区科委科协纪检组参与项目监督,以保证公平、公开和公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科协负责解释。
上海市松江区科学技术协会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