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0615_项目投资方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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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提高期货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咨询及相关业务包括:
(一)接受客户委托,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接受客户委托,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为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
(五)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
(六)举办期货投资推荐会,举办期货投资培训班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是指公司总部、营业部及其他业务部门取得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及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业务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杭州期货研究中心负责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相关业务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掌握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政策法规,负责政策传达与执行;
(二)拟定及完善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相关业务操作流 1 程;
(三)组织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制定投资咨询业务的营销策略、计划并落实实施;
(四)对营业部及其他业务部门的期货投资咨询及相关业务操作执行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及管理,参与相关业务环节的审核工作;
(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室报告投资咨询及相关业务经营业绩、业务运作情况;
(六)统一保管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合同及相关业务档案;
(七)协调处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出现的客户纠纷和投诉。第五条 公司员工从事期货投资咨询及相关业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分析业务相关考试,由其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二)不得同时兼任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岗位工作。
第六条
营业部及其他业务部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及相关业务应当具备至少一名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循投资咨询相关业务规定,贯彻落实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政策及业务计划;
(二)在该项业务上接受研究中心的垂直管理及业务监督,按要求执行资格申请、合同报备、信息审阅、信息传播报备等各项业务操作规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总部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的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考试管理、资格审核与注册管理、人员公示管理、后续执业培训管理等。第八条 公司交易运作总部负责客户开户管理,并就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定期回访。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总部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的信息公示工作,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稽核督查总部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咨询业务开展合规检查,负责相关投诉事项的调查及核实,参与投诉事项处理。
第三章
合同签署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营利性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及相关的风险揭示书,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符合中国期货业务协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经公司授权获资格开展期货投资咨询及相关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在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上进行授权签字。合同须加盖印章方生可生效,总部业务部门加盖公司公章,营业部加盖营业部公章。
营业部及其他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部门应当在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签署完成后报研究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应当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四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咨询或者培训,不得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第十八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服务能力。评估报告及客户反馈意见应报杭州期货研究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部门提供研究分析服务时,应当公平对待委托客户,保证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条 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
第二十三条 提供的投资方案或者期货交易策略应当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四条 接受客户委托编写的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资讯信息等应当经过投资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阅,并说明用途,报杭州期货研究中心分析师小组审批,未经审批的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不得作为投资咨询业务的产品提供给客户。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资讯信息等应当按审批用途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由杭州期货研究中心集中保管,保存年限和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公司、营业部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程序化交易数据库、平台、交易模型等的开发及日常维护由北京负责管理,并每月根据程序化交易的开发、客户交易情况、数据库及平台的搭建及升级等情况编制月度报告报杭州研究中心,杭州研究中心可根据需要对北京研究院的程序化交易相关工作提出指导及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投资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涉及广告宣传的,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宣传材料审批流程。
第五章
冲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若可能与其他期货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必要的信息隔离,保持办公场所和 5 办公设备的相对独立。
第三十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之间若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六章
投诉及回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合同为准绳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三十三条 杭州期货研究中心、客户所属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客户投诉及纠纷,稽核督查总部负责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及核实,参与投诉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投诉及纠纷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投诉采用“首问接待制”,任何员工在接到客户投诉时,都应作为第一经办人予以解答客户相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客户的投诉及纠纷处理,依照客户投诉事项,判别责任部门,以责任归咎所属为原则,承担责任,妥善处理、解决客户投诉及纠纷。
第三十六条 总部及各营业部应设立受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投诉的电话或电子信箱,并在各营业部显著位置、公司网站向投资者公布投诉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交易部门定期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定期回访,应明确回访的内容、要求及程序,回访记录单独存档保管。
第七章 合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纳入日常合规管理体系,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合规管理及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制度、流程的制定及合规性审查;
(二)对期货投资咨业务操作进行监控;
(三)开展合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定、人员资格管理、公示管理、内部控制、信息隔离、信息审阅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组织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的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隔离事项进行检查落实。
第四十二条
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第八章 纪律及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二)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三)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五)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六)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或以个人名义 7 收取服务报酬;
(七)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八)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及投资咨询从业人员有上述禁止性行为,或因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对客户或公司声誉、经济损失造成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形对责任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降级、撤职直至辞退等处罚措施,造成重大损失或纠纷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营业部及其他业务部门基于期货经纪业务向客户提供咨询、培训等附属服务的,应当遵守期货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