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机关大院管理暂行办法_机关大院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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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机关大院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机关大院的管理工作,按照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运作市场化、职责职能化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机关大院辖区的管理。

第三条区机关大院管理工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协调、统一服务、统一监督、部门配合”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直接服务。

第四条在区机关大院内的区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能管理和监督;其他部门单位等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配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

第二章 公共部位及设施管理

第五条区机关大院内的道路和公共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各楼的走廊、通道、楼梯等公共部位,不得乱停车辆,不得乱堆杂物;必须张贴或悬挂的图表、牌匾等,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在与办公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下,可在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

第六条区机关大院的一切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与个人应自觉爱护,不得损坏、破坏。对损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七条区机关大院的水、电、气供应系统、有线电视线路及网络通信设施,作为重要公共设施,应自觉爱护,未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不得擅自改造、安装,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区机关大院的消防设备人人都要关心爱护,严禁移位、挪用、损坏。

第九条对房屋、水、电等的保养和维护:

1、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区机关大院房产、道路、管道、水、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检查或维修情况及时登记。对各部门报修的维修项目登记后,及时派员进行维修,非公共部位维修所需材料成本由各部门自负;

2、自觉做到节约用水用电用气,随时关闭电灯、饮水机、电脑、自来水龙头等,安装空调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严禁随意安装;

3、各部门分配使用的办公用房、汽车库(棚)不得随意调换和改造。

第三章出入管理

第十条人员出入规定:

1、区机关大院内工作人员上下班主要从南大门进出,在规定上下班时间也可从北大门出入;

2、区机关大院内工作人员出入凭本人工作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应自觉接受门卫问询或查验;

3、其他人员来区机关大院联系工作或找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由门卫与被访单位(个人)电话联系,经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区机关大院。

4、来区机关大院参加会议人员凭会议通知或有效证件进出,会议召集单位应将

参加会议的单位、人数预先通知保卫部门。

5、门卫遇群众到区机关大院群体性上访、异常上访情况应及时报告区信访局和公安“110”指挥中心,并在第一时间将上访人员劝导至区信访局接待室,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特殊情况须现场接待的,应服从保卫人员管理,人员控制在下车线外侧,不准影响正常人员、车辆出入;

6、严禁未经同意并登记的外来闲杂、收旧、推销人员进入区机关大院;废旧报刊收购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

7、除正常上班时间外一般不予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物资进出规定:

1、物资进入区机关大院应接受门卫查问,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严禁爆炸物品、有毒危险物品等携带或运入;

2、物资出门须提前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填写专用的《物资出门登记单》,由所在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名,经门卫核验后出门,严禁公共物资私带出门;

3、废旧报刊收购人员收购的废旧报刊,经门卫核查后方能携带出门。第十二条车辆进出停放规定:

1、出入区机关大院的车辆应自觉接受门卫问询和查验,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区机关大院;

2、出入区机关大院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方向减速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练车,因车辆行驶不当而撞坏公共设施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禁止任何车辆在区机关大院内鸣笛;非机动车须下车进出区机关大院;

3、区机关大院内各部门主要车辆实行对号入座停放,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区机关大院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需要停放过夜的,应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准停手续后,方可在指定车位停放;

4、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车棚内,同时应保持同左右、前后车辆的垂直与平行,车棚内停放不下的应主动到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

5、各种车辆停放应自觉服从保安和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人员的指挥,做到停放有序,大院门口、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区域一律禁止停车。

第四章邮政、通讯管理

第十三条邮政、通讯规定:

1、区机关大院内各部门的报刊邮件由区机关文件交换中心专职管理员分发;

2、邮件邮包、挂号信、电报等由收件单位(个人)签收登记;

3、区机关文件交换中心内设置文件、信件交换箱,由各部

门自行取送,需要设置信箱的须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

4、未经同意不得到本管理范围内设点设摊征订报刊杂志;

5、各部门的电话、网络接口配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私自接装。

第五章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区机关大院的绿化范围包括:树木、草皮、花坛、盆花等。第十五条花木养护规定:

1、自觉爱护一草一木,不准攀摘、残踏花木;

2、不准擅自移栽、挪用;

3、严禁将花木带出区机关大院。出门一律凭《物资出门登记单》,由门卫把关

查验;

4、花木日常养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具体布置。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区机关大院的环境卫生范围包括:公共部位、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等。

第十七条卫生保洁规定:

1、垃圾废污物集中收集定点放置,由区环卫所每日清理;禁止焚烧废纸物品,对各种秘密文件、资料、保密废纸等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不定期集中回收,送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毁;禁止乱倒垃圾;

2、区机关大院的公共部位环境卫生由物业公司承包服务,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由各部门负责;

3、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的垃圾废污物由各部门负责放置于定点(大院内公共厕所旁边)的垃圾桶内;废弃的办公家具、设备等由各部门自行处理,禁止随处堆放;

4、公共场所禁止乱掷瓜壳废物、烟头,禁止向窗外掷物、倒水,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第七章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保卫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做好自我防患和安全保卫工作,禁止在办公室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

2、各部门应定时检查,经常巡查,一般问题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应急处置,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3、早上7时开各办公楼大门,晚上9时关各办公楼大门,特殊情况预先同门卫联系;对门窗、电灯、空调、饮水机、电脑等未关好的,在保安人员尽力帮助关好门窗、电器的同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由有关部门加以督促整改;

4、保安人员要坚守岗位,必须24小时值班、巡逻、执勤,对人员出入、物资进出、车辆停放、安全保卫等进行严格有效管理,确保区机关大院安全有序。第十九条消防管理规定:

1、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自觉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设施,不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

2、各部门负责内部的防火工作,业务上接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

3、办公区域注意烟火,禁止办公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使用电器设备应注意防火,及时切断电源;对公共区域的电热开水器,应自觉视情放入冷水,以防电热管烧毁;

5、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一旦发生火警和其他突发事故,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现场抢救。

第八章会务、餐饮管理

第二十条会务活动规定:

1、在区机关大院内集会、展览、设摊和悬挂标语横幅等事项,应事先向区机关

事务管理局登记备案,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

2、政协楼5楼、人劳局楼1楼大会议室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如需使用上述大会议室应提前二天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告知会议时间、与会人数、会场布置要求等,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

3、举办活动或使用大会议室时举办(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以便于联络、协调、管理;

4、大会议室音响等设备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室内设备、物品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挪用,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大会议室内不准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管理规定:

1、区机关食堂运行采取委托承包经营方式,以“服务第一”为指导思想,努力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

2、成立区机关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区机关食堂的运行情况,听取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加强管理服务的办法和措施;

3、区机关食堂主要为区机关大院内区属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就餐服务,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如需到区机关食堂就餐的,须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经同意并交纳搭伙费后方可持卡就餐;

4、就餐人员应根据作息时间刷卡就餐,文明排队,自觉维护餐厅就餐秩序;

5、保持餐厅卫生整洁,不随地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大声喧哗,不浪费饭菜,剩菜饭倒在指定器皿内,用后餐具须放入指定的桶内;

6、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区机关食堂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禁止将餐具私自携带出餐厅;

7、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把好食品关,定期不定期进行物品卫生消毒检查,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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