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通用退税核查_退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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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重型通用设备有限公司退税核查报告
我局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朝阳重型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退税申请”。企业在申请中说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多缴企业所得税1312.06元,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现多缴企业所得税166.37元”。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我局于2013年12月25日派员到朝阳重型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实地核查,企业于2010年7月8日预缴2010年4月至6月企业所得税税款2748.67元。税票号为:***643,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1436.61元,预缴企业所得税2748.67元,多缴企业所得税1312.06元。2012年10月2日预缴2012年7月至9月企业所得税税款166.37元。税票号为:***520,2012年度应纳所得税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66.37元,多缴企业所得税166.37元。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之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据此税务机关应对该企业2010年度和2012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还。
经核查,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企业所得税1312.06元,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企业所得税166.37元。情况属实,可以退还该企业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核查人 :
2013年12月25日
《中型通用退税核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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