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_东莞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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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目录
一、资助对象
二、实施起始时间
三、申报受理程序
四、资助的项目类别及须提交的资料
(一)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二)设立总部奖励项目
(三)转型升级辅导项目
(四)国内展览项目
(五)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六)国内商标注册项目
(七)产品内销奖励项目
(八)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专项
(九)新设项目或增资奖励项目
(十)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五、其他注意事项为做好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市外经贸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变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实施起始时间
自《办法》颁布之日起(即2008年10月27日),上述企业实施了本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三、申报受理程序
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是项目申报受理的业务窗口,上述企业实施本申报指南规定的项目后,即可填妥申请表格并备齐相关资料提出资助申请。为方便企业办事,企业除了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提交申请资料外,也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的镇(街)外经办,各镇(街)外经办根据《办法》和本申报指南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企业申报汇总表》后,统一汇总报送给市外经贸局(产业发展科)。市外经贸局完成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符合资助规定的再按程序拨付资金,其中:市直属企业2 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镇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申请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转拨给申请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批,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应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四、资助的项目类别及须提交的资料
(一)研发机构资助项目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0月27日后(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在我市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增设研发机构,对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二)设立总部奖励项目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0月27日后(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投资性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注册资本已全部缴清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4、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投资性公司的文件或广东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性总部的文件。
上述所指的投资性公司的认定条件参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参见广东省外经贸厅《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粤外经贸厅字„2004‟13号)的相关规定。
(三)转型升级辅导项目
通过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台湾财团法人中国生产力中心等辅导机构的合作,建立莞港、莞台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4 为我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本项目所称转型升级辅导,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开展实地评估,诊断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企业转型的应有决策和行动提出初步书面报告;
2、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提供诊断、辅导和服务。
有意向辅导的企业,可将辅导的需求报送属地的镇(街)外经办,镇(街)外经办汇总后上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对提出辅导的企业进行筛选确定。经批准的企业除可获得相应辅导机构的辅导服务外,对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申请费用补助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4、辅导服务完成后,由辅导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复印件。
(四)国内展览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为自产产品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会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 5 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该款所指的国内展览会是指2008年10月27日后举办,经市外经贸局确认的面向国内采购商的展览会(不含广交会),具体包括:
1、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或商会)主办或组织的主要面向国内采购商的展览会;
2、省(市)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主办、组织参加的面向国内采购商的境内展览会;
3、其他经市外经贸局确认并公布的国内大型展览会。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发出的邀请函复印件,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复印件,布展合同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五)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该专项包括如下两类项目:
1、企业印制产品宣传材料(光盘):按制作实际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同一产品的宣传材料(光6 盘),每年只支持一次,已获得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2、企业利用第三方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广告宣传: 指企业在国内影视媒体、报刊杂志、电子商务平台(仅指行业内知名的专业B2B电子商务平台,不包括企业创建宣传网站)发布的广告以及在户外投放的广告宣传,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同一年度在同一宣传媒介(含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广告宣传,最多资助12个月的广告宣传费用。
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属制作宣传材料项目的提供合同(含报价)的复印件和一份产品宣传材料(光盘)的原件,属广告宣传项目的提供广告合同(含报价)的复印件、电子商务平台广告页面的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六)国内商标注册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10月27日后在国内申请注册并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其实际支付的注册费用,以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复印件、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工商局对注册商标权属的确认证明;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七)产品内销奖励项目
鼓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产品,按企业上年度(从每年的10月1日到次年的9月30日作为一个核算年度)新增的国内应税销售额(指一般纳税人,年新增销售额不低于600万元),由本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申请资助前2个核算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在我市国税部门缴纳销售环节增值税的证明资料。
(八)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专项
根据2008年6月23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8 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外经贸„2008‟40号),凡在市外经贸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资助。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证照工本费的,全额资助;属于验资费用的,按50%的比例给予资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市外经贸局关于企业转型的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及来料加工企业终止协议等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九)新设项目或增资奖励项目
从2008年月10月27日起(以外经贸部门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间为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或原投资方在东莞新投资设立项目,外方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在莞新设项目或增加投资额,参照该标准给予奖励。申请时须提交的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外经贸部门批准增资或新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说明本次认缴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0月27日后组织员工参加由各镇(街)外经办会同劳动分局根据企业需求列入培训计划,经市外经贸局确认,并由中介机构承办的以提高生产技能、企业管理为主的职业培训,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万元。该项资助只对培训费予以支持,不资助差旅、交通等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举办职业培训应事前制定具体的培训项目,确定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明确参加员工人数、培训工种、培训目标、培训方式、课时安排、培训收费等,报所在镇(街)外经办,由各外经办会同劳动分局对各企业提出的培训项目审核后制定当期培训计划,分别于每年2月、8月向市外经贸局提出培训计划申报。未经市外经贸局确认的培训项目,不列入本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1、各镇(街)外经办向市外经贸局提出培训计划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员工培训计划汇总表》;
(2)各企业提交的《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员工培训项目申报表》;(3)各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含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10 务登记证正、副本,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等)。
2、企业向市外经贸局申请资助时须提交的资料:(1)《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培训员工花名册;(4)反映企业员工培训成效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员工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其他可证明的资料等);
(5)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银行汇款证明的复印件(如银行对账单或银行汇款凭证等,须显示盖有银行业务章)等。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格索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市外经贸局网站www.daodoc.com-“业务表格下载”-“产业发展科”栏下载,或登陆市财政局网站www.daodoc.com-“业务专栏”-“外经金融科”栏下载相关表格。每一份《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应包括《封面》、《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按申请的不同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的项目资金拨付表,不涉及的项目不需填写),按次序与须提交的证明资料装订成册,申请时提交一式两份(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二)严格项目的费用支出管理,同一项目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付款,否则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但属于奖励的须按税法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提交的申请资料要完整、真实、清晰,复印件统一用A4纸规格,同一企业同时申报多个项目,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不必按每个项目分开填报一套申请表,装订顺序应该是《封面》、《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各个项目的《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以及须提交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以外币支付的费用,应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并列出折算公式。如果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企业可自行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五)具体各类申请项目须提交的证明资料、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和资助标准等详见附件,各申请单位根据附件可径自向市外经贸局或所在的镇街外经办提出项目资助申请,不需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事宜;如发现有中介机构对外冒称是有关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以非法营利的,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同时,我们也将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代理作进一步的处理。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反映,市外经12 贸局联系电话:23304739,23304738;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22830533、2283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