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交会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_广东省项目库管理办法
广交会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东省项目库管理办法”。
广交会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稳增长、调结构,积极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优化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结构,健全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参照《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及展览业惯例,对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实行动态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展位使用和安排原则
凡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除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以外的18个地市(区)企业(以下简称各市(区)企业)和省属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并按得分先高后低顺序予以安排。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区)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展位申请,由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评分排序后安排展位,并报广东交易团备案;省属企业径向广东交易团提出展位申请,由广东交易团对企业进行评分排序后安排展位。
二、展位评分选项及标准
(一)申报展区的出口额。(35分)
计分标准: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达到150万美元可获基础分1分,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10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上限为35分。出口额统计以申请展位企业的海关编码为准。春交会以前年展区出口额作为统计数据,秋交会以上年展区出口额作为统计数据。
(二)公平贸易与行业自律。(5分)
计分标准:企业基础分3分,如近2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增加1-2分,上限5分且只计一个展区。如近2年企业在广交会期间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则涉案展区该项评分为0分,非涉案展区评分不受影响。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计分标准: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标准等认证(具体认证名称请参照参展手册《广交会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的企业或获得国际认证的产品,同一系列证书计3分,上限10分且只计一个展区。上述认证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展位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展品。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计分标准: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5分;获省级部门盖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上限5分且只计一个展区。
(五)研发创新。(10分)
计分标准:企业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5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最高计3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计0.5分,最高计1分。上限10分且只计一个展区,专利拥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计分标准: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0.5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2分,最高计4分。境内外注册商标分值可以合计,上限5分且只计一个展区。商标持有人须为申请展位企业。
(七)品牌建设。(5分)
计分标准:获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著名商标”的企业计5分。证书覆盖产品须与申请展区对应的展品一致且只计一个展区,同时获得多项证书只计评分最高的一项。
(八)行业龙头带动作用。(7分)
计分标准: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计2分,最高计4分且只计一个展区。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报主营(产)产品展区计1分,计分只计一个展区。
(九)其他。(18分)
计分标准:获得大会认可的绿色特装企业在相应展区计1分,最高计2分;获得大会绿色特装奖的企业在相应展区计2分,两项最高计4分。企业参加省商务厅组织的开拓国际市场重点展会(近2年省商务厅组织的展会计划,如第118届一般性展位评审,参照2013、2014年展会计划),每参加一个展会计2分,最高计4分。其他计10分,主要用于奖励申请展位企业出口业绩的增长,以及支持配合国家、省、市(区)的外贸工作。
三、展位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广东交易团一般性展位评分表》,企业展区出口额以广东省外经贸统计学会统计口径为准(原件)。
(二)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企业提供的相关证书、认证、专利等原件。
四、展位退出机制
(一)参展企业达不到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要求,根据广交会对各省交易团参展企业出口额达标率以及参展企业年更新率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减少其展位数量或退出展位。
(二)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经大会或广东交易团展位巡查人员确认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并收回参展展位。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收回的参展展位可由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三)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自2013年第113届广交会起计)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直至确认其有该展区类别的出口额为止(出口额特指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最新获得商务部品牌展位的广东交易团参展企业,如再分配该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展位合计数不得多于上届企业在该展区的一般性展位数;已续获品牌展位的原品牌企业,不得再申报该展区的一般性展位。
(二)在子公司未申请展位的情况下,母公司可使用子公司的资料作为评审依据,但母公司对子公司须绝对控股(即占子公司股份的50%以上)。
(三)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一家企业在多个出口展区或相似展区申请展位应有所限制,并适当分配一般性展位。外贸公司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作为凭证。
(四)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每年的6月和12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
(五)上述管理办法,由广东交易团负责解释。
广东交易团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