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管理办法_京杭运河航道整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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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交通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参照《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7]58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1号)和《无锡市航道整治工程管理办法》(锡航指发[2006]15号),为加强对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充分发挥工程的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的实施应以《无锡市“十二五”航道发展规划》为基础,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总体效益,满足航运需要,兼顾工农业生产、防汛、环保等方面的要求,考虑资金到位情况、施工力量配备,材料供应,气候变化等因素,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在确定工程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三条 工程所及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及桥梁加宽部分建设经费由当地地方政府筹措解决,并按《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25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0]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航道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交航工[2011]6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经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水运发展意见》执行。
第四条 工程实施必须加强对参建各方廉政建设的监督,做到工程优质、施工文明、队伍优秀。
第五条 工程实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安全手续,健全安全制度,强化安全管理,严格安全监督,杜绝安全事故。
第二章 工程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工程的推进和协调,经无锡市政府批准,成立无锡市锡澄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无锡市航道管理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指挥部办公室的办事机构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具体负责工程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所及各市(区)中,设立现场管理办公室的(以下简称现场办),由现场办负责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以及涉及地方矛盾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工作。未设立现场办公室的,由地方政府负责做好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负责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以及涉及地方矛盾的有关协调工作,并按征地拆迁考核奖励办法执行,工程管理由项目办负责。
第八条 征地拆迁、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按《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前期工作任务书》及《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前期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职能。第十条 项目办及现场办抓好工程的廉政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项目开工前,由市指挥部项目办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报送开工备案报告。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平面图、断面图、结构图、设计说明、水文地质资料、工程量分析、工程概(预)算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省航道局组织,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队伍。施工、监理标段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划分。工程招标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现场办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工程的招标工作在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纪检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评标结果需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合同由项目办、现场办与中标单位签订。坚持三合同制:同时签署施工(监理)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工程实施计划由现场办编制,经项目办审查后,报市指挥部批准,并报备省航道局。
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和办法等执行,并接受交通质监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须在承包人各项准备工作完毕,经总监认可且相关报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由现场办组织,并由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人员参加。如发现图纸有差错或遗漏,应由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7]58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苏交规[2011]3号)等文件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设计。单项变更或工程造价增减在十万以内的设计变更由现场办审批报项目办备案,十万至三十万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办审批,三十万以上的设计变更须报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批准。
第二十条 工程实施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应由现场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上报项目办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工程现场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成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各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成立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并做到分工明确、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标准化施工方案,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含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经总监办审核批准后报现场办及项目办备案,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设计和相关的施工规范所规定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合同段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若造成延误,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保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第二十五条 项目办及现场办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应加强履约考核,实行“按质论价”,对施工单位实行“优质优价”,对监理单位实行“优监优酬”。
第二十七条 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采用《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整个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活动严格按《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加大工程科技含量,积极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科研机构加强科研项目研发工作。
第四章 工程经费及支付
第三十条 工程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航道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经费中的省拨部分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规定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申请下拨。地方承诺配套资金应由沿线各市(区)的现场办负责落实,其中由地方出资的建设费用须及时汇入市指挥部办公室账户。所有款项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各项工程款项实行计量支付。第三十三条 工程实施阶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第三十四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现行质量评定标准,负责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章 工程交(竣)工
第三十五条 工程交工验收由市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参与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发改委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工程完工,经质量评定合格且完成交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成,验收资料齐全,通过质量检测,符合要求后进行交工验收,移交养护单位(桥梁移交当地人民政府,航道移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运行情况正常且完成工程决算并通过竣工审计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在交工验收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由现场办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期限整改完成,并填写整改资料,施工及监理方签字、作为竣工资料归档。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资料按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其中,前期工作资料由工程所在地政府或现场办负责编制,并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归档。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资料要求按科技档案归档要求整理成册,资料要求真实、齐全、规范、整洁。竣工资料通过档案验收后应及时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铁工程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度相冲突时,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锡澄运河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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