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_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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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安全管理标准化、人员行为标准化、设备设施标准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评工作。
第四条„原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六条„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在项目竣工前完成。
第七条„项目实施主体‟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第八条„制定达标计划‟在建筑施工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体系、达标计划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自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展自评,形成项目自评手册。项目自评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组成情况及分工;
(二)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的日常检查及整改记录;
(三)项目实施主体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管理的记录;
(四)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项目考评实施‟项目考评主体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考评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实施考评,同时指导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开展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评定‟在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自评手册等材料。
项目考评主体在收到项目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合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
第十二条„项目达标条件‟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已规定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三)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项目施工期间未因重大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结果公布‟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考评结果转送至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未经考评处理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实施主体未提交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达标。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完成。
第十六条„企业实施主体‟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制定达标计划‟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
可证申请或延期时,企业实施主体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体系、达标计划等材料。
第十八条„企业自评‟企业实施主体每年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企业年度自评报告。
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实施主体组成情况及分工;
(二)企业实施主体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自查及整改记录;
(三)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自评情况;
(四)企业对承建项目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阶段开展检查及整改记录,特别是对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记录;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建项目带班检查及整改记录;
(六)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企业考评实施‟企业考评主体应定期公布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达标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企业实施主体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近三年年度自评报告等材料。
企业考评主体应在收到企业实施主体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企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企业达标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已按规定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项目95%以上经项目考评主体评定为“达标”;
(五)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考评结果公布‟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示范项目及企业‟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项目和企业,可以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
第二十四条„考评结果应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核定和评先推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场激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人员惩戒‟对于未达标的建筑施工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在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当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七条„企业惩戒‟对于未达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不达标的不良记录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将其承接的项目列为监管重点。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重新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八条„考评达标的撤销‟经考评达标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考评过程中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附则
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