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期限_工程全寿命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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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限为7天 1.延期开工
当承包商拟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h内书面答复,过期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或开工前7天内预付,预期不支付者,施工方可提出支付要求,提出要求后7天仍未支付时,施工方可停止施工。3.工程量计量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二.时效为14天 4.工程延期
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在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发生后14天,提出延期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5.合同价款调整
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在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发生后14天,提出调价报告,如果14天内未作提交报告,视为不调整工程价款;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调价。6.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如自工程师确认计量加过开具支付证书14天内没有收到进度款,从第15天起开始计息。7.工程变更
工程索赔中的时效要求
三.时效为28天 8.工程索赔
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如果索赔事件持续发生,在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出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给予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索赔。9.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承包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工程师收到资料后28天内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承担保管责任,在组织验收到14天内提出意见(或认可验收报告),逾期不认可或提出意见视为已认可竣工验收报告。10.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承包方应在验收前48h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如不能验收应提前24h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大于48h),验收后24h工程师不签字视为已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