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办法[版]_校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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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车。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并指定一名乡镇(街道社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每学期开学前,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校车整治工作。
第四条
各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制定专门用于校车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公安交警、交通及教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测;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建立跟车安全员的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跟车安全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违法情形。
第十条
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南,并教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抵达学校。
学校应在校车出入校门时派专人进行指挥,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校车专用出入口。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经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本地车辆;
(三)门窗玻璃、座椅坐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乘坐险。
第十二条
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学校,应当向所在乡镇派出所备案,派出所自收到备案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初步登记并报公安交警大队,公安交警大队在15个工作日内对车辆及报送材料进行查验,并将意见反馈回乡镇派出所。
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校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疏于履行校车安全教育、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中心校对学校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因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未落实而导致乘车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追究校车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警、交通及教育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和县教育局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