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_中江县职业中专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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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2】521号)和德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德教【2011】2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全县学校食堂规范化建设,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提高学校食堂保障能力、服务质量、育人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学校食堂实际,特制定《中江县学校食堂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食堂管理除经营方式外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经营方式
第三条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2】521号)中关于:“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向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的要求,我县实行自主经营管理的学校食堂应向中江县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审查批准并备案;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托管(或承包)合同期满或合同期虽未满,但托管(或承包)方有违约行为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立即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续签,同时应提前2个月向中江县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报告,并将自主经营的实施方案上报审查批准并备案。
第四条学校食堂必须成立食堂成本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总务主任(或食堂管理人员)任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具体组织实施质量监控,行政办、安全办、总务处、工会、政教处、团委、学生会参与成本监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头。
第五条自主经营管理的学校食堂劳务用工实行学校自主招聘或选择具有相关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进行劳务派遣两种方式确定。选择具有餐饮服务资质企业进行劳务派遣方式聘请从业人员的学校,方案确定后报中江县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审查备案,并邀请教育局纪委、中江县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参加,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服务企业。
第六条建立食堂物资采购机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采购与验收人员为成员(人员及人数由各校自定),按照《德阳市学校学生食堂大宗食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负责食堂物资采购。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校食堂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食堂具备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建立健全食堂规范化管理台帐,台帐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食堂原材料采购制度、食堂食品加工操作流程、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各类应急预案,各类资料档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培训合格证,食堂管理机构定期检查记录,食堂会议记录,供货商情况及索证资料,食堂原料入库记录、出库记录,食谱计划,试尝记录,留样记录,消毒记录等)。
第九条食堂要制定食品加工操作流程,明确原材料采购、仓储、粗加工、烹饪、面点制作、清洗消毒、餐厅服务、留样与试尝、教育培训、离岗善后等各环节操作要求和岗位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学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实行“保本微利”经营原则;各学校应单独建立学校食堂专账,独立核算学生就餐经费,每学期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成本核算项目包括:原材料费、水电气费、清洁费、从业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组织学生就餐人员劳务费、低值易耗品费、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从业人员培训费、食堂文化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及相关工作人员就餐与学生菜肴同质同价,不得免费就餐;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提供就餐服务。
第十三条根据市场价和我县学校实际拟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收费标准。质价标准和就餐管理按照中江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餐管理和质价标准的通知(试行)》(江教勤【2014】110号)文件执行。需设置课间餐的学校,应将相关管理情况和价格执行标准报中江县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成本摊销核算要科学、合理,保持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一学期内价格不变;要科学安排菜品,丰富菜品种类,满足学生多种价格需求,提倡自助刷卡消费;学校食堂饭菜价格要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第五章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管理机构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档案;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精神和心理疾病史,认真参加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从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从业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委托(承包)的食堂从业人员与受托(承包)经营机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八条学校或受托(承包)经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质量卫生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配备有资质的营养师,科学、营养配餐,制定食谱计划,严格按照食谱计划制作出售。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实行每餐每菜专人试尝制,即每位试尝人员每餐只能试尝一道菜;试尝人员要认真如实填写试尝记录,并向食堂负责人汇报;所有食品必须先试尝30分钟后确认无安全问题再出售。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指定专人留样;每餐供应学生的所有食品成品要全部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第二十二条严格餐具厨具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配餐间实行紫外线消毒。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购和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食品,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严禁出售皮蛋、四季豆、发青发芽的马铃薯、凉拌菜、新鲜黄花菜、自制豆浆等易于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第二十五条食堂生、熟食品及用具必须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混存。
第二十六条食堂负责人应每月组织一次食堂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学习。
第七章硬件设施
第二十七条食堂单独建设,不得与宿舍、教学等用房混用。符合卫生、消防相关要求;环境整洁,屋顶、门窗齐全。
第二十八条食堂设置独立的卫生间和更衣室,设置预进间、粗加工间、加工间、备餐间、就餐间等专间;供水设施、通风排烟设施、清洗保洁消毒设施、采光照明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设备与工具、消防设施、节能降耗措施完善,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堂地面整洁、平整、耐磨、防滑;排水系统完好通畅,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三十条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置防蝇防尘设施。
第三十一条食堂食品库房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并分类有序存放,标识明确;库房内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物品。
第三十二条食堂“三防”措施到位:加工经营场所的门窗应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和库房应有防动物侵入的装置。
第三十三条食堂流程布局符合卫生部量化分级管理《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八章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必须成立学校食堂管理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后勤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监督工作小组对学校食堂卫生、质量、服务等定期开展检查评价。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管理监督工作小组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满意度调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满意度。满意度调查对象人数不少于就餐人数的10%,调查面要兼顾高低年级、不同班级;对于满意度调查满意率低于70%的,必须限期一个月整改,连续两次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学校必须将学校食堂管理纳入校务公开内容。学校食堂实行价格、从业人员、供货商公示制。
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管理纳入对辖区学校督导评估内容,对学校食堂财务实行内审监管。必要时配合审计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管理纳入纪检监察工作范畴,对于挤占挪用、变相多收学生伙食费的,违反“保本微利”经营原则、高额赢利的,赢利用于发放教职工奖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托管加监管或承包食堂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食堂托管加监管原合同的合同起止年限,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擅自延长原合同期限、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擅自延长原合同期限、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或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堂管理工作的所有违规违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分管领导、经办人、参与人为直接责任人,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江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起实行。
中江县教育局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