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_卫生费收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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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府发〔2012〕 号
关于调整隆盛镇场镇卫生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社区:
为了加强城镇规范管理,搞好城镇环境卫生,根据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綦江府发[2004]79号)和《綦江县物价局、綦江县市政管理局关于隆盛镇城镇管理费收费标准》(綦价[2007]9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后的隆盛镇城镇卫生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隆盛镇城镇规范区内
二、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环境卫生服务费
1、居民住户每户每月5元;
2、经营门面每个每月10元;
3、车辆:客车每辆每月15元,货车每辆每月10元,小车、摩托车、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
4、镇境内每个单位每月20-200元包干,各单位具体额
度详见附表。
(二)垃圾处置费:按綦江府发[2004]79号文件执行。
三、收交方法:
卫生费及垃圾处置费由社区居委会代收。建管办要加强自己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城镇卫生费用开支。
四、工作措施:
(一)搞好城镇环境卫生,是我镇加强城市化建设和城市文明的重要内容,为此,各单位、社区、建管办要加强宣传力度,把缴纳城镇卫生费形成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为。
(二)经多次做工作,仍未按规定缴纳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望各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交费规定,自觉纳清费用,共同促进隆盛镇环境卫生工作建设。
附件:隆盛镇各单位交纳卫生费具体额度
主题词:卫生工作 收费标准 通知綦江区隆盛镇党政办公室2012年 月 日印发
(共份)
附件:
隆盛镇各单位交纳卫生费具体额度
《卫生费和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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