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合同_合同范本木工
木工合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同范本木工”。
总包方(总承包人):
分包方(分包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总承包人、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址:
第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承包单价及工程造价
2.1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 包人工、包辅材(钉子、8#线、胶带、海绵条、施工线、穿墙螺丝套管等费用);包木工机械设备及小型工具(电锯、电钻、平刨、鼓风机、电焊机、吸尘器、电源线、开关箱、太阳灯)。包材料损耗、包工期、包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包成品保护、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场内运输、包工商保险和劳保福利、包施工过程中一切工商费用、包所有合同范围内施工、生活废料的整理、包物价上涨因素,并综合考虑楼层高度、层数超高等因素,本工程在施工期间,无论工、料、机等价格如何变化,均不在调整单价和费用。含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范围内的所有木工工种零用工 2.2 承包单价:
(1)按模板接触面积综合单价为: 在达到总承包人规定的施工进度、安全事故为零、无重大质量事故、无群架现象发生,经对工程验收合格,元/㎡,违反上述情形,总承包人会根据合同约定对分包人进行处罚。
地下室模板支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拆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首层模板支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拆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标准层模板支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拆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非标准层模板支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拆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屋顶模板支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拆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机房间、女儿墙、其他零星结构模板支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拆模 元/混凝土接触每平方;阳台栏板、空调板、飘窗板支模 元/建筑面积每平方,拆模 元/建筑面积每平方;拆模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干净扣 元/建筑面积每平方。
如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途退场,总承包人按分包人已完合格工程量总价的60%(根据细部拆分价格)进行结算。
变更:超过总工程量10%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给予调整,按实际发生履行签字手续,并入总造价。2.3 合同总价:
暂定 万(人民币)。具体竣工结算时按实际施工模板接触面积×承包单价后确定总价。第三条 : 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3.1 总承包人负责编制模板施工方案,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此方案; 3.2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暂舍及围挡用工,材料进场卸车、出场装车,现场内施工期间材料倒运、归方码垛,完工后材料按指定地点堆放、归方码垛等所属本工种的一切用工。
3.3 支撑体系的钢管架安装及拆除,使用期间对钢管的保养、保管、看护,使用后的反库盘点对账。分包人负责模板及扣件、钢管、油托及模板支撑用材料的搬运、拼装、支拆、修理、码放、刷油,支撑体系满堂钢管架的搭拆。拆模后模板拆除后运至指定地点。(木方、板上钉子有项目部找专业起钉子人员来完成,并由起钉子人员负责分类堆放好;)
3.4本工程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及设备基础,在分包人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图纸变更及变更的模板工程。地下室、地上及屋面梁、板、柱、墙、雨棚、挑檐、造型、现浇或预制过梁、飘窗、空调板、阳台栏板、二次结构、构造柱、厨卫小砌下导墙、后浇带处铁丝网的安装、止水板、止水带的安装、穿墙螺栓安、拆修复及墙中治水螺栓切除,水电预留洞开洞,与安装专业做好配合工作,水电预留套管安装所需的模板开洞配合。柱砼浇筑前柱根封堵。其他预留孔洞、小型构建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
3.5电箱围挡木制作及刷油,吊车围挡木模板支护,楼梯护角成品保护模板安装拆除,柱护角成品保护安装,现场施工道路砼档模;砂石围挡预制砼块支模;楼板小施工洞口的安全维护钉木板及木方的按拆。
3.6分包人负责拆除模板后混凝土表面所有木模板、胶带、螺栓的拆除;地面、楼面上拆除落下的所有支模有关的材料、垃圾堆清理,运到指定地点;模板刷脱模剂等保养维护工作。
3.7楼层混凝土漏浆和涨模的清理、凿打及修补;分包人保证各种预留孔洞数量和位置正确,如有遗漏或移位,有分包人反工,否则按总承包人派人凿平或凿洞是所发生的费用的2倍从分包人进度款或结算值中扣除;
3.8分包人负责按总承包人模板制作方案采用木模、多层木模板、清水模板、木方等各类周转材料(含旧周转材料)的施工,已包含在承包单价中; 3.9模板工程完成后拆模清理并将材料运至总承包人指定位置放好,做到工程完场清;
3.10 分包人不得在现场随意乱锯木方和板,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根木方罚款100元,每张板罚300元,从月进度款中扣除;
3.11 为列出的工作内容、工艺、工序、质量要求均由分包人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 合同工期及要求
工期要求:严格按甲方及总包单位要求的总体工期、月进度、周进度执行。起止时间: 2012年 月 日开始,年 月 日结束。第五条 工程质量要求
班组应按以下顺序依次遵照执行: 5.1 甲方目标及质量要求; 5.2项目部及公司质量规定及要求; 5.3 图纸设计
5.4 国家及所在地区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要求; 第六条
协议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6.1 结算资料
6.1.1 总承包人像分包人提供有关施工图电子稿,分包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打图费用自理,分包人按本协议编制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6.1.2分包人根据总承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编制结算书。6.1.3 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6.2 协议价款的结算
6.2.1 按图纸所示计算砼接触面积不再记取任何超高费;
6.2.2 分包人按时完成分包的工程内容,经总承包人、分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且总承包人已交后续施工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工程交工。
6.2.3 分包人应于工程教工后7日内向总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总承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4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6.2.4 合同规范外要求分包人施工的工程,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有效签证,和协商单价计算确认。
6.2.5 办理实际有效签证要求为:
凡属承包范围外增加的项目或合同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和图纸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需要现场签证确定工程量的部分,必须办理现场签证单,签证单按以下要求办理:
6.2.5.1 由总承包人施工主管组织办理内部签证,签证金额500元以内必须由总承包人施工员、施工主管、预算员到现场核实;500---1000元增加预算主管参加签证;1000元以上须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签证,总承包人公司工程部、审核部门经、理审核确认。
6.2.5.2 签证内容发生之日起分包人必须在三天内提出申请,总承包人参加签证人员接到申请之日起两天内现场核实后,总承包人经办人员当天或第二天根据原始记录整理办理好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办好后第二天送一份到总承包人公司审核,如有疑问三天内要审查清楚。
6.2.5.3 签证单要规范,文字要表达清楚,附简图;要编号,有参加人签名及日期,所有签证单必须有总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6.2.5.4 签证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复印件无效。
6.2.5.5 签证单采取月清结算,结算截至日期为每月25日,逾期不予结算。6.2.5.6 分包人必须遵循以上签证程序办理签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签证单或未办理签证的均无效,不能结算。6.3 协议价款支付
6.3.1 双方确认分包费支付方法为:协议签订后,分包人进场均需自备不少于一个月的生活费。以后按月进度支付已完分包工程款;当年能竣工验收的工程,且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材料耗用均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工程竣工后付到结算总价的90%,留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到农历年终是按分包人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预发工程款,分包人必须在来年继续施工。如分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或中途退出,又未经总承包人同意,则尚未支付的工程总价款的30%将不再支付,双方同意该款项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
6.3.2 施工期间进度款:每月25日前由分包人负责上报本班组在本月完成产值报表给总包相关部门。总包相关部门在月底前负责审核完毕。待建设单位工程月进度款到位后按审核后工程量及付款比例为依据进行支付。
6.3.3工程完工后达到协议约定工期及质量标准,一个月内办理完工程结算,结算办理完一个月内总承包人一次性支付给分包人全部工程款的70%,(含总承包人已支付的基本生活费,分包人预借款及根据本协议其他应扣除费用),余额(除10%质保金外),待承包工程施工完毕当年农历年终付清结算款。如果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双方同意的工期)完成工程,或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总承包人有权将合同结算款的10%-30%扣留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
6.3.4总承包人在支付给分包人工程款的过程中,总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负责人同劳务人员双方确认的考勤表及分包人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劳务合同直接有总承包发放每个工人手中,余额结算可由分包人自行发放。
6.3.5 工程进度款按分包人每月签证完成的工程量计,工程质量以分项产品达到优质工程验收标准,监理认可的签字表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并支付该部分工程量的70%(含劳务人员所有预支及所有其他费用)。无论何种情况分包人劳务人员退场结算时,按60元/天结算。6.3.6 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因工期或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标准,或其他原因单方解除合同,造成中途停工或退场:总承包人按分包人完成部分,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按本协议承包单价的70%给予结算,承包单价的30%作为分包人违约金不再支付。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总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问题,现场配合、现场文明施工问题的累计罚款不超过结算总价的5%,但重大安全事故及工地打群架等罚款不包含在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罚款,并在结算中扣除。
第七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1 安全施工: 分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分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7.2 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绝缘手套、胶鞋等)由分包人自行配备。分包人必须按总承包人要求统一着装,服装费用自理。7.3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3.1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7.3.2 分包人自负施工中所有自身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工程质量、验收
8.1 分包人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及向光的法律法规、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及达到甲方的目标要求;
8.2 分包人须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每到工序必须设专人负责,相关岗位的责任人名单应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总承包人现场代表处。
8.3 分包人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地方、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和经总承包人审定过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进行施工。必须达到满足设计、质量监督站、业主及总包方的验收要求,每个分项要求必须以样板引路,必须按验收认可的样板标准进行施工,只准高于样板标准。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必须无条件反攻,并赔偿相应的材料损失,工期不得顺延。造成工期顺延的,分包人应支付总承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施工由总承包人报监理验收,分包人不得直接面对监理,经总包人与监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4 验收依据和标准:按第五条中约定及有关设计变更和技术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为标准。
8.5 总承包人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并将发现的质量问题以“质量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给分包人,分包人必须按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总承包人复检。
8.6 施工过程中,若某道工序经总承包人两次验收仍未合格,分包人同意向总承包人支付该道工序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该款项由总承包人在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施工过程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材料浪费和经济损失的将由分包人等价赔偿。
8.7 出现质量隐患或问题时,分包人应无条件的按总承包人技术、质量部门的要求进行反攻或整改,直至消除隐患问题。由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则由分包人全部承担。同时分包人有义务提供整改和处理措施供总承包人参考,如果连续整改两次仍不合格,总承包人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
8.8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分包人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总承包人经济损失。
8.9 分包人有义务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成品保护措施》 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成品、半成品的损坏分包人同意照价赔偿。
8.10 分包人应保证其承包范围的工程能顺利通过验收,若因分包人原因影响工程验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8.11 分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并满足质量要求、由于分包人原因所造成的后期装修工程的反攻、剔凿、开洞、修补等费用均有分包人承担。结构工程验收后不解除分包人的结构缺陷修补的义务,装修工程完成后视为分包人结构工程量完成。
8.12 保修期限:经国家有关质检部门、建设单位、总承包人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为 壹 年,保修期满,经检查质量符合作用要求,总承包人将保修金返还给分包人,保修期内分包人应在接到总承包人通知两天内派人维修,若分包人拖延,总承包人有权另派队伍施工,一切费用在分包人保修金中扣除,超出保修金部分,总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偿。
8.13 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认真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设计要求以及总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承包人代表及委派人员的检查,并未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总承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要求进行反工整改,对于反工修改的项目,分包人无条件进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8.14 本工程混凝土质量要求达到不抹灰标准,劳务分包队伍要对模板工程加强管理,每一次使用模板前,脱模剂要涂刷均匀,模板逢要用海绵条封严,拆模完毕后墙面凹凸不平的要用磨光机磨平。
8.15 二次结构施工时,如发现已验收合格结构面层局部反现超常规偏差,应有分包人负责处理,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否则总承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分包修补及材料人工所发生的费用,无需分包人同意,在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第九条 施工工期控制
9.1 工程进度控制:根据业主要求总包要求排定施工进度计划。双方按进度计划严格执行,按日、周、月考核。
9.2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总承包人施工代表却任,工期相应顺延:
9.2.1因战争、*、自然灾害或非总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9.2.2 超过总工程量的10%的重大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9.2.3 分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总承包人处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9.2.4 总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到其他情况。
9.3 分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总承包人施工代表提交书面报告,总承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分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其为放弃此项权利;总承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其承认此项事实。
9.4 非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分包人应向总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第十条 总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10.2 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电子版,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办理施工洽商。10.3 总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分包人索取或接受分包人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不得刁难分包人总承包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与分包工作人员接触,不得收受分包人给予的金钱及其他财务,不得接受分包人员请客,进行吃喝玩乐等娱乐性活动,以及其他变相的受贿行为;总承包工作人员出现索贿行为的,分包人及时向总承包人投诉。
10.4 进退场前5天,总承包人必须向分包人签发施工队伍进退场通知书,分包人评进场通知书办理进退场手续及完工结算手续。
10.5 分包人进场时,总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应书面就公司制度工地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人员分工向分包人进行交底。
10.6 总承包人指派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验收、办理变更登记、竣工结算手续等。
10.7 总承包人指派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验收、办理变更登记、竣工结算手续等。
10.8 驻项目代表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分包人提供所需指令,监督检查分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组织验收,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计划,审查分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10.9 与分包人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人月进度款,给分包人提供宿舍,提供分包人在工地食堂房间,由分包人自行组织伙工人伙食,费用分包人自理。
10.10 对分包人人员进行入场教育,以入场教育考试合格视为接受教育,总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的任何无理要求。对分包人进行全面管理,分包人拒绝总承包人管理的,总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做退场处理,双方同意按分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剩余价款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
10.11 负责本工程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接待工作事宜,但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事件,总承包人保留追究分包人责任的权利。
10.12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分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案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0.13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0.14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分包单位在安全 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总承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分包人进行整改。
10.15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第十一条 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分包人不得对总承包人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分包人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总承包人会计、出纳、材料员、仓管员、质安员、施工员、预结算员等有关人员,不得对其以各种名义给予金钱以及其他财物,不得与总承包人有关人员进行吃、喝、玩、乐等娱乐性活动,以及其他变相行赂行为,一经发现,分包人同意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20%作为违约金,因此而给总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总承包人有权继续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2 分包人每次开支,应向总包单位提供工人工资发放表,并有工人签字,标明工资结清,对工单内容须双方核准并由分包人签字确认。不得收到工程进度款而拖欠工人工资。
11.3 分包人队伍进场时,到后勤部处办理进场手续,须提供所有人员身份证,须按当地政府有关外来人口的有关管理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如不办理,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1.4 分包人保证施工人员必须均为男性公民。录用新人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分包人人员应身体健康,无恐高症、心脏病、高血压和传染性疾病,无痴、楞、呆和癫痫病,年龄在18周岁以上和50周岁以下,以确保所用工人的合法性、有用性、可靠性。分包人不得雇佣18周岁以下及不宜从事建安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否则发生一切责任,有分包人承担。
11.5 分包人应遵循总承包人公司《《成品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教育,不得在结构物上随意钻打、剔槽、拆除结构物,否则总承包人有权按规定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罚款。
11.6 分包人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否则,总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总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11.7 分包人施工中每天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及时做好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和退场工作。
11.8 分包人新工人进场,必须于2天之内带齐工人身份证原件和2张一寸照片到总承包人项目部办理登记及工作证,办理押金按每人5 元计,在分包人进度款中扣除,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退场前退回工作证并办理相关手续,返还押金给以分包人,逾期不予办理。
11.9 分包人劳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及留宿工地,如有发现无证上岗或留宿其他人员,每人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治安问题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总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1.10 严禁分包人工人在工地酗酒、打架、赌博、盗窃、闹事、破坏公司财产,如有发生,肇事者处500-5000 罚款赔偿损失并作除名处理,情节严重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1.11 在执行合同期间,分包人对所有发生工程量签证依据的数据、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必须属实,发现签证单内容有虚假记录、串谋作弊等行为,则按分项工程价款的50%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责令分包人退场,另选施工单位,因此造成总承人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负责。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12 分包人工程总责任人:
;分包人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全面负责分包人在工地的一切事宜,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责任。
11.13 在总承包人认为工程已受到威胁或将产生损失时,经劝告或终止合同内容(或要求分包人退场或部分人员退场),分包人退场按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结算,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14 分包人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接到总承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负责将其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机具撤离总承包人工地;逾期未撤离的,总承包人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强行责令分包人退场,所发生费用(包括总承包人垫付的工人生活费等费用)在分包人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1.15 分包人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确需更换,应征得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意,未经同意随意更换一名管理人员对分包人罚2000元。对分包人私自离开工地,按分包人单方解除合同违约处理,双方同意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1.16 分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及总承包人转发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总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发生任何工作关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工程业主或监理方,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方和监理方的指令。如分包人违反此规定,总承包人将视为分包人违约,双方同意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
11.17 施工期间的劳保用品(如雨衣、雨裤、胶鞋、手套等)均由分包人自备,费用由分包人自理,分包人不得因无劳保用品(如遇雨天施工)而擅自停止施工。违者视为分包人违约,按合同第11.16条处理。
11.18 分包人进场时,分包人班组的每个工人必须到总承包人后勤不办理进场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如工人未与总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则因工人所引发的一切事情均由分包人负责,与总承包人无关。
11.19 编制工程进度计划表以及人员配置计划。
11.20 需配合总承包人项目部进行工程资料的编制与整理。
11.21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总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1.22 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总承包人委托的生产任务,服从总承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1.23 当总承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分包人在不影响总承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总承包人出据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1.24 分包人人员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11.25 分包人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26班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将模板、钢管、机件进行清理,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不含拔出铁钉),否则按建筑面积扣2元/㎡,部分没有清理则每次罚款200-2000元。组织人员进行模板翻样,并给总承包人技术人员及总工审核完后组织施工。提前15天上报有关材料需用量,经审核后由公司组织采购。所有人员的车旅费、劳保用品等费用由分包人自理。
11.27 管理人员需要如下:现场安排指挥、工长、质检员、安全员、特殊工种的上岗证,所有人员的暂住证、健康证、出入证、安全教育等费用由分包人自理。认真记载好每天的施工记录,以作备案使用。工人的安全帽由项目不统一发放、统一服装、费用由分包人自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总承包人违约责任
由于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应办理书面洽商,方作为结算依据。总承包人任务不足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协商后方可提前终止合同。12.2 分包人违约责任
12.2.1 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造成延误工期,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分包人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后3日内仍未进场,总承包人可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分包人无故撤走工人,或质量、安全、工期等不符合要求,3日内经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本合同和有关标准的,总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分包人,如分包人未予书面答复,总承包人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分包费,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12.2.2 分包人不得再行转包,分包人未按总承包人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更换、调整,分包人无法调整时,总承包人书面通知分包人停止施工,窝工损失分包人自负,直至终止合同。
12.2.3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质量、安全等事故,其工料和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 协议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进行协商,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节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4.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工程完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自动失效。14.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者无效。
其他事项:
15.1 分包人应尊重并服从业主方、监理、总承包的管理,按时参加例会、技术交底等活动。如发生无理由拒不服从业主方、监理、发包方的管理,总承包人可视情况进行警告或500-2000元罚款。
15.2 分包人如质量、安全、工期等不符合工程要求,总承包人可视情况进行警告、罚款、收回部分承包权、直至无条件清场。
15.3 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各项法令法规,因分包人违反有关规定、标准被有关部门处罚,其责任及处罚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5.4 因本协议是单价包死协议,原则上现场不再发生签证人工。但确因总承包人原因发生零星签证人工,经现场项目部有关领导签证并经预算部核实后零工按力工:90元/工日,技工:180元/工日列入工程结算。
15.5 所有根据本协议作出的罚款单,如分包人拒签或在三日内不予书面回复或无正当理由,总承包人可将罚款单据直接交财务计入分包人账户
15.6 基础及结构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总承包人施工员、质检员进行验收,分包人单项工程完成日期以总承包人验收合格日期为准。验收合格后由总承包人报建设单位及监理进行验收,拆模后并对砼进行实测,如发现跑模及细部不到位需要整修的,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每个检验批验收评定的结果作为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结算依据。(按建筑面积1元/㎡作为奖罚处理)
15.7 所有根据本合同作出的罚款单,如分包人拒签或在三日内不予书面回复或无正当理由,总承包人可将罚款单据直接交财务计入总分包人账户。
15.8 对分包人的罚款都从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第十六条 协议分数
16.1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承包人执二份,分包人执一份。
16.2 本协议副本 2 份,总承包人执 1 份,分包人执 1 份。
总承包人(签字): 分包人(签字):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