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管证》的使用_外管证怎么办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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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税务登记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到主管局范围以外(指西安市其他区县、省内其他地市、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应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局应按规定开具。具体开具要求参照省局征管系统业务流程。

二、各局对持《外管证》的纳税人,应按照市局《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西地税发〔2009〕213号)第三条的规定,为其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或外来经营登记。

三、纳税人《外管证》已到期,但由于工程等原因,施工期仍需一段时间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纳税人持《外管证》已在项目局办理过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项目局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如实办理《外管证》核销手续,纳税人不用重新续开《外管证》,项目局以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对纳税人经营项目进行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如未在项目局办理过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项目局应要求纳税人立即在本局办理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之后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如实办理《外管证》核销手续,纳税人不用重新续开《外管证》,项目局以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对纳税人经营项目进行税收管理。

项目局对纳税人《外管证》到期以后的项目应加强税收管理,特别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严格按照所得税有关规定界定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在项目结束注销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时,应特别注意对所得税缴纳情况的比对分析,防止税款的流失走逃。

市局2010年11月1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的通知》(征便函〔2010〕21号)文件中第三条有关纳税人《外管证》到期后续开一次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四、按照目前省局系统设置,《外管证》一式三份,填开局、外出经营地局(第二联)、纳税人(第三联)各一份。具体业务要求如下:

(一)各局为纳税人填发好《外管证》后,将第二联、第三联交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持《外管证》的二、三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三)纳税人核销《外管证》时,项目主管局在二、三联如实填写生产经营、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后,留存第二联,返还第三联。

(四)纳税人持《外管证》的第三联到填开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由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人未开具《外管证》、到期未核销《外管证》的行为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各局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不能进行处罚。

六、各局应严格按照省局、市局相关规定处理《外管证》业务,确保全市范围内规章制度执行的统一性、规范性。

七、各局在《外管证》管理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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