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工资福利清算办法_员工离职工资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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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工资福利清算办法
一、工资清算
结止日期以员工申请离职或审批离职的日期为准。
二、保险清算
每月25日后提出辞职的员工,且当月保险及费用已经代缴的,应在工资清算中予以扣除,25日前提出辞职的,上述费用不予代缴。
三、借款清算
员工辞职时仍有公司个人借款的,应先偿清公司借款,财务部门出据相关证明后,行政部才可办理辞职手续,并进行工资清算。
四、财产赔偿
员工在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且公司未予以追究的,辞职时应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酌情予以处理。
开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且公司决定追究个人责任的,应从工资中 扣除应赔偿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或按公司决定处理。
由公司配备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交通车辆等固定资产,在辞职时应由行政 部审核使用状况,有损坏的根据实际维修费用予以赔偿;因严重损坏造成不能使用的,应根据财务部门的资产价值核算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五、培训费
由公司提供费用,职工个人参加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工作不足 两年,员工提出辞职,则扣除相关培训费用。
六、试用期工资结算
试用期工作未满三天,自动离职或提出离职的,不予结算工资。
七、旷工员工结算
员工无故旷工三天以上,公司应予以开除处理,该员工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无故旷工,且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15日内不到者,公司不再办理任何清算手续。
《员工离职工资福利清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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