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_福建公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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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及红线控制区内广告设置的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广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福建省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范围内进行高速公路的广告牌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高速公路广告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面审批、分级管理。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高速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需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批准。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面上(包括高速公路桥梁、跨线桥)和其他未经允许的地点不得设置广告牌。
第七条 设置广告牌按临时占用和临时设施管理。广告牌影响高速公路维修和改扩建时,应无条件迁移和拆除。
第八条 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广告的颜色、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混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景观。第六条 广告的照明灯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引起行车眩光。第七条 非交通标志参照设置广告牌的管理。
第二章 广告牌的规划
第十一条 广告牌规划应本着合理利用资源,统一规划,美化路容路貌,保证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可由业主或路段公司委托的单位实施,有条件的应由高速公路设计单位配合,科学规划,提出规划方案,报省总队审查。规划包括:数量、选址、高度、牌面及面积等,规划应尽量在建设期完成,有条件的可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先期做好广告位的基础。
第十二条 规划一经省总队审查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规划范围之外设置广告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广告牌的规格 第十三条 不得在广告上擅自附加其他广告。
第十四条 广告结构一般要采用立柱式,不采用简易结构。第十五条 广告规划范围为:
1、用地内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互通立交绿地、隧道前方空地等。
2、红线控制区内为:省政府确定的高速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范围,但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⑴、广告位置以广告牌版面靠路一侧边缘滴水线与高速公路此侧路肩边缘的水平距离大于广告的垂直高度为设置最小距离。⑵、原则上事故多发路段控制区内不得设置广告。
⑶、控制区内相邻两面广告应保证有300米以上间距。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广告牌设置应向辖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申请。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广告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⑴设置广告申请书;
⑵广告牌施工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⑶广告牌效果图; ⑷施工方案;
⑸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大队验证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⑹广告经营许可证(大队验证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⑺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⑻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⑼安全承诺书;
⑽用地内的广告需提交与辖区路段业主或业主授权委托部门签订的广告位租赁意向书; ⑾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用地内广告设计须由具有建筑(或交通)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控制区内广告设计须由建筑(或交通)设计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设计。第十九条 路政大队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应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设置原则并危用交通安全的,退回材料,不予审批;对经变更调整后可以符合设置原则的,要求变更后申报;符合设置原则的,应现场勘验,绘制现场勘验图。填写勘验意见和申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附件一份)申报省总队审批。
第二十条 申报总队的广告设计资料应由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进行行车视距、行车干扰等方面的技术鉴定(交通规划设计部门设计的广告除外),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齐全,且经鉴定设置地点恰当的,省总队批准后,申请人应一次性向大队缴纳相关的费用,并领取《许可证》后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广告发布期间,必须在明显位置体现路政审批编号,广告立柱漆灰白色。
第四章 广告牌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对申请人在广告牌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停止施工,发出整改通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广告牌施工完毕后应向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交质检合格证明(质检证明应由具有建筑质量鉴定资格的单位出具)。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人无法提供质检证明或质检不合格,应不予发布广告,在限期(30天)内仍无法提供质检合格证明,应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单位(或申请单位)还应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告;施工需破坏路产的,应事先向路政大队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造成路产损坏或占用路产的,按规定收取补偿费。
第五章 广告设置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广告发布期限的审批一般不超过一年,用地内的广告首次审批时间可三年,但需要进行逐年年审。
第二十八条 广告发布期满后需要的可以申请延期。
第二十九条 广告发布期满后未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广告发布单位应自行卸除或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依法强制拆除,或依法没收后移交高速公路开发部门另行招租。
第六章 广告发布的延期审批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期满后,需延长发布广告期限的,按原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第三十一条 申请延期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延期申请书; ⑵安全承诺书;
⑶由具有建筑质量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结构完整、使用情况正常”的检验证明;
⑷保养、维修或更新方案;
⑸用地内的广告超出原与业主签订承租合同期限的,还需附带续签的合同。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延期: ⑴发布期间广告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⑵发布期间广告无版面大面积破损、立柱倾斜、支撑架断裂等现象; ⑶发布期间无对路政下达的整改指令据不执行的情况。符合延期条件的经路政大队审查后报省总队核准。
第三十三条 省总队收到要求延期申请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查,需要的还需进行现场勘察,同意延期的核准延期,不同意延期应将意见书面告之。第三十四条 申请延期经批准后,申请人应一次性缴纳相关的费用。
第七章 广告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业主应负责对所属广告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的完整和清洁,尤其是有恶劣天气(如台风)预报时,更要加强对所属的广告检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路政大队要加强沿线广告的监管工作,要充分利用路巡,观察广告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破损或不牢固等有碍高速公路形象和安全的要立即通知广告业主来修复加固。
第三十七条 违反高速公路广告设置原则及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广告应根据《公路法》《福建省公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给予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在审批期限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和对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监督管理不予配合的发布商,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法律、法规条款采取吊销该单位在高速公路上发布广告的许可证的行政措施,并退回该回单位的广告延期申请,并由路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广告审批案卷
第三十九条 广告审批卷宗由以下组成:
1、广告审批表
2、申请书
3、现场勘验图
4、现场照片
5、效果图
6、申请单位工商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申请单位广告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9、施工图
10、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鉴定书
11、交通质检站验收合格证明
12、安全责任状
13、年审申请表
14、用地内的广告需提交与辖区路段业主或业主授权委托部门签订的广告位租赁意向书
15、其他
第四十条 申请年限到期且不要求延期的广告,现场恢复原状后档案保留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用地指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至另一侧隔离栅外50厘米范围的土地。
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指高速公路边坡(坡脚隔离栅或纵向排水沟外侧、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50米,互通立交隔离栅外缘100米范围。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2002年9月20日
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申请审批程序 广告发布商向辖区路政大队提交书面正式申请。
大队审查附件资料
符合设置原则,资料合格的,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批表 资料不齐或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
大队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绘制现场 图,制作勘验检查记录,提出勘验意见。
勘验意见的提交大队领导审核,大队领导 的,申请件退回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大队审核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审批。
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审核
用地内的,非高速公路
设计单位设计的提交省 交规院鉴定
审批意见批转大队 未通过的,大队接到审批
后3个工作日反馈申请人
审批同意的,大队3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办 结相关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鉴定不合格的审核不通过并告之理由。审批意见
【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03号 【发布日期】2013-09-22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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