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程序_基层党组织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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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机关党委及配备机关党委书记的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第二章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参照 市直部门及周边县市区关于机关党委设立和干部配备情况,市委 届第 次常委会于2010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部务会《关于设立机关党委及配备机关党委书记的建议》。
一、《关于设立机关党委及配备机关党委书记的建议》内容如下:
1、我市机关(部门)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
委;机关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委批准,也可以设立机关党委;
2、机关党委书记一般由所在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通过选举产生。设置机关党委专职书记的,按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审批。
3、省、市属有关单位需设置机关党委并配备专职书记的,应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二、省、市属单位机关党委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程序
1、事前沟通:符合组建机关党委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在事前与市直机关工委沟通,议定是否可组建机构;
2、征求意见:经市直机关工委同意组建机构的,应同时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3、呈报请示:向 市委呈报《关于设置机关党委的请示》,抄报市直机关工委;
4、干部配备:经批准设立机关党委的,按照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启动机关党委书记选配程序。
三、市级各部门机关党委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程序
1、事前沟通:符合组建机关党委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在事前与市直机关工委沟通,议定是否可组建机构;
2、呈报请示:向市委呈报《关于设置机关党委的请示》,抄报市直机关工委;
3、干部配备:经批准组建机构的,人选选配按市管科
级领导干部选任程序执行。
2010年12月29日